台灣網5月1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連勝文遭槍擊案明天(11日)將宣判,臺法界人士指出,槍擊案造成1名民眾遭流彈擊斃,檢方依殺人罪將槍手起訴,但其律師解可能讀為“過失致死”,法院最後認同哪一方觀點,將是量刑關鍵。
據報道,2010年11月26日五市(臺北市、新北市、大臺中市、大臺南市、大高雄市)選前之夜,連戰之子連勝文在為新北市議員參選人陳鴻源站臺時遭綽號“馬面”的林正偉槍擊,一名在臺下的黃姓男子遭流彈波及死亡。臺檢方偵辦後,去年1月間將“馬面”依殺人、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求處極刑,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將於11日下午4時宣判。
殺人罪部分,臺檢方認為,當晚人潮眾多,林正偉未受過槍枝專業訓練,可預見槍擊時流彈四竄恐傷及無辜,卻不惜開槍,造成黃姓男子遭擊斃,涉及不確定殺人故意,構成殺人既遂。不過,“馬面”委任律師則認為,林正偉衝上臺壓制被害人,就是要控制受害範圍,並援引法界實務上“打擊錯誤”,槍手想開槍殺A,卻在行為時產生失誤,不慎打到B,應屬“過失致死”。
臺檢察官表示,黃運聖的生命,絕不是法律教科書上某甲、某乙就可代替,不能用書上的基本題型做解釋,林正偉在選前開槍,造成選情動蕩,且不顧在場民眾生死,犯後企圖以精神異常脫罪,惡性重大,因此在論告時再度向法官求處死刑。
島內法界人士指出,臺灣地區殺人罪法定刑度為10年以上徒刑、最重可處死刑,而過失致死則為兩年以下徒刑,兩者刑度輕重落差大,而槍傷連勝文部分屬未遂犯,刑期可減輕,但在選前眾目睽睽下行兇,事關重大,法官審酌情節最多可判到無期徒刑。因此,在民眾遭流彈擊斃部分,法院合議庭是否採納檢方見解,或變更法條改依“過失致死”論罪,將成為“馬面”刑度的關鍵。(台灣網 吳斌)
[責任編輯: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