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天富(右)要求結婚對象須沒結過婚,不料選中的劉瑞珍竟梅開四度。翻攝照片
據臺灣《蘋果日報》報道,臺灣屏東縣男子林天富2011年透過仲介娶妻,要求對象一定要“沒結過婚的”,最後他選中女子劉某成婚,返臺辦手續才知劉女不但結過婚,還結了三次,他是第四任,林男怒向仲介負責人鄭某求償49萬元(新台幣,下同),但鄭指林早知劉女結過婚,還簽下承諾書表示“同意娶劉為妻,絕不反悔”, 高雄地院日前判林男敗訴。
58歲的林某堅決否認知道劉女結過婚,並指仲介提出的承諾書,並非他親筆所簽,他不滿一審判決,已上訴。仲介負責人則說,林男到府時確有強調“要沒結過婚的”,但當於8名女子中選了最年輕的劉女時,媒人就告訴他劉女結過婚,林男說不介意,還簽下“本人同意娶劉為妻,絕不反悔”承諾書,不料回臺後卻反悔提告,且林男只付15萬元,卻求償49萬元,還送女方假金鏈被退貨,“我做這一行20幾年,很少碰到這種的。”
林某提告指出,前年8月,他付了5萬元訂金與該協會簽約,要求介紹未婚大陸女子為妻,後來到了福州,經安排認識38歲女子劉某,5天后在福州公證結婚。
同年9月底,他替劉女辦理來臺手續時,竟被“移民署”官員告知劉女已有3次嫁來臺灣的紀錄,這次是梅開4度,且劉女第一次嫁來臺灣沒多久就離家出走,在外生活1年半後才被查獲遣返大陸,第二、第三次也都是與臺灣男子結婚,但在申請階段就被駁回不能入境。前年11月林男申請劉女來臺,更是在小港機場就被“移民署”攔阻,還懷疑她並非真的想與林男結婚,撤銷劉女入境許可,並當場遣返。
林男主張,劉女既已梅開3度,且無法入境,該仲介顯然未善盡調查及履行契約義務,應還他訂金、機票及新娘服飾費、生活費、聘金金飾等花費共28萬元,另需賠償20萬元,作為他往返兩岸造成疲勞及人財兩失的精神賠償,並另告鄭正雄詐欺。
林男告詐欺部分,屏東地檢署去年3月將鄭男不起訴,民事部分高雄地院審理後,也認定林男應早知劉女結過婚,且在“移民署”官員前年9月告知此事,到同年11月劉女來臺這段期間,林男也無任何異議或阻止劉女來臺,故判林男敗訴,全案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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