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血淋淋的雞頭、寫著對方姓名的冥紙放到屋頂上,算是詛咒還是恐嚇?因租賃廠房產生糾紛而出此下策的臺灣洪姓男子,遭警依恐嚇罪嫌送辦,但臺灣新北地檢署卻認為此舉算是民俗“詛咒”並非“恐嚇”,二度將洪男處分不起訴。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洪、褚二男因租賃蘆洲區中山一路廠房引發齟齬,雙方解約後,承租的洪某在交付廠房同時,涉嫌把一顆血淋淋的雞頭及一袋寫著褚男姓名的冥紙,挂在工廠的屋頂結構處上“移交”。褚男認為挂雞頭冥紙讓他心生恐懼,洪某也因此遭警依恐嚇罪嫌送辦。
新北地檢署偵結認為詛咒不算恐嚇,且冥紙字跡不是洪男,將洪男不起訴處分,褚男不滿聲請再議。
新北地檢署續查認為,“刑法恐嚇罪”必須要有直接、間接支配掌握“致生危害於安全”結果才算構成犯罪。但放雞頭、冥紙只能算是有關個人禍福吉兇的詛咒,未來能否在冥冥中產生影響,顯非人力直接間接所能支配掌握。檢方也查出,冥紙上書寫的內容僅有“褚某霸站”字樣,且字跡也與洪男不同,難以認定是它所為。
法界人士解釋,最典型的“詛咒不算恐嚇”範例,就是指述他人“不得好死”。由於“不得好死”的結果,並非說話者所能支配掌握產生,只能算是詛咒。但若是“要某人不得好死”,則算是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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