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擁有雙碩士學歷的臺灣男子林某,三年前繳數萬元台幣入會婚友社(婚戀介紹所),事後認為,紅娘作為不夠積極,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婚友社退回所有花費,但法官認為,婚友社已盡力安排,未違反義務,判敗訴。
40余歲林某參加婚友社活動,設定異性理想條件為大學或碩士學歷,年紀最好小他10歲以上,婚友社自2010年2月起陸續為他安排約會。
但林某說,婚友社在入會後前7個月服務還算積極,之後都常要他催促才安排約會,所約對象也不符他所提條件,因此要求賠償交通費等費用。
婚友社表示,從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間,紅娘為林某安排相親38次,沒有不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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