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東森電視臺網站報道,臺中市林姓男子開設經紀公司,由張姓馬伕載送傳播妹(陪酒小姐)四處陪男客,檢方依妨害風化罪起訴兩人。不過,法官認為,傳播妹上班時和男客難免會有肢體碰觸,像是被要求親臉、牽手和擁抱等,但這不代表就是猥褻行為,且林、張未指示傳播妹提供類似服務,因此判決無罪。
檢警調查,林男和張男帶傳播妹到KTV和汽車旅館場所陪客人,雙方有親吻、擁抱和摸大腿等親密行為,被依法送辦、起訴。
林男供稱,旗下傳播妹有分兩派,一派是外型較差,可以被客人毛手毛腳;另一派條件較優,不準被吃豆腐,但強調都未要求傳播妹被猥褻。
法官說明,所謂猥褻是指足以挑逗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性慾,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之有傷風化行為;“蜻蜓點水”接吻非猥褻,“喇舌”幾分鐘才是猥褻;親臉、摟腰也不算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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