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22日消息 在廈門大學任教的臺灣國際法學教授傅崐成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開羅宣言》的協商代表均有最高職權,並設立了權利義務關係,各方也都執行約定,毫無疑義是一項國際條約(即《開羅宣言》具國際法約束效力)。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姜皇池此前在媒體投書表示,《開羅宣言》的名稱與文件格式,均不具條約形式,故非條約。對此,傅崐成接受臺灣媒體訪問時反駁了這種說法。
傅崐成說,一項國際文件是不是條約,並非根據它的名稱來決定,也不是按照它的文件格式來決定。
他指出,依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定義,稱“條約”者,是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2項以上相互有關文書內,也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在國際社會上,條約的身份也從來不是看它是否經過當事方的簽名,簽名只是表示接受條約拘束的諸多方式之一而已;何況《開羅宣言》還製作了詳細的文件依據,由中、美、英三方最高領導人相互同意後公布於世,“簽字行為,從來就不是條約產生拘束力的關鍵”。
傅崐成表示,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領袖于埃及開羅會商完成《開羅宣言》,是由三位最有締約職權的國家領導人所完成,開羅宣言的協商代表具有最高職權;宣言的內容創造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協商各方也都按照宣言執行了相關約定。因此,《開羅宣言》毫無疑義是一項條約。
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陳荔彤表示,領土過去讓給別國,現在回到持有者手上,只要事實上已經返還,當時沒有條約支撐也可以,但有條約更好,重點是領土移轉程式已經完成,臺灣主權的回歸是確定的。(台灣網 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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