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前女性“立法委員”王雪峰控訴2009年遭丈夫王作良施暴而身心受創,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21日判決,王作良應賠償100萬元(新台幣,下同);全案定讞。
王雪峰21日到庭聆判,她認為10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法官判太少了;她仍會將賠償金額全部捐作公益,並將與王作良離婚。
王作良的委任律師則說,對這項判決結果不服,另外強調王作良並沒有對王雪峰家暴。
王雪峰曾參與“家暴法”的起草,原本一再原諒丈夫,但後來決心站出來提告。
法院判決指出,王雪峰與王作良在2002年結婚,2009年間因爭吵而報警處理。王雪峰就醫驗傷並住院治療,來年女方取得保護令後分居。
王雪峰主張,王作良婚後性情暴躁,常因細故動粗。她原本百般容忍丈夫,但對方變本加厲,在2009年間動手“想置她于死地”,導致她多處受傷、耳膜破裂;她身心俱疲,精神極度恐懼,無力再展抱負,向對方求償1000萬元。
王作良主張,王雪峰因罹患嚴重睡眠障礙與身心症長期服藥,有妄想、幻覺等症狀,出現攻擊、破壞物品等行為;他不離不棄照顧妻子多年,對方家屬卻惡意誇大家庭糾紛誣陷他。
法院一審判王作良須賠償王雪峰200萬元,全案經上訴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21日改判王作良須賠償100萬元;因上訴三審法院須一、二審價差金額超過150萬元,但本案價差僅100萬元,因此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法官審酌兩人為夫妻,未育有子女,王雪峰及王作良在2009年間財產分別為逾600萬元、390萬元等,且王作良于2009年曾書立悔過書承諾“王作良向雪峰致歉,保證日後不得有任何不當人體傷害行為”等語,卻旋即不到半個月期間,又以徒手打傷王雪峰的頭、頸及大腿等處,也造成對方精神痛苦,因此認定賠償以10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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