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臺辦主任張志軍日前在北京與“登陸”訪問的臺北市長郝龍斌見面,張志軍主動提到陸客來臺觀光“零團費”的問題,還用了“非常嚴重”等形容詞,希望兩岸儘速協商,以避免問題持續惡化。
去年10月1日大陸《旅遊法》上路,明文禁止旅行社藉購物或自費項目營利,否則“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人民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一時風聲鶴唳,來臺低價團遽減,大型購物店門可羅雀。
整體看來雖然大陸《旅遊法》對臺灣旅遊業帶來衝擊,但也帶來契機,包括:一、將增加中高價位的旅遊產品及客層;二、增加自由行旅客人數及消費商機;三、改變旅遊業及相關產業的經營策略;四、促使市場更開放及產品更多元;五、迫使臺灣主管機關政策的調整。換言之,臺灣旅遊市場雖受大陸《旅遊法》所影響,但卻是正面的,因為可望帶動更多更高消費能力的陸客來臺,有利臺灣旅遊產業更健全地發展,促使臺灣旅遊品質及陸客素質提高的良性迴圈。
對於臺當局而言,面對的課題除了如何藉此次大陸《旅遊法》掃除現有的旅遊亂象外,更重要的是,如何擴大陸客來臺模式轉變後的商機。針對爭取大陸頂級商務客及自由行的商機,可加快對大陸三、四線城市的自由行開放,衡量放寬商務簽注及自由行旅客入境額度等是可行的配套措施,同時也可加強臺灣旅遊景點資訊的宣傳,及整合各縣市旅遊資源推出優質旅遊套餐,促使旅遊商機更普及化,並以此驅動臺灣市場往更為正面的方向發展。
去年10月第九屆兩岸經濟文化論壇通過的多項“共同建議”中,也針對兩岸旅遊交流合作提出建議。可針對旅遊產業的特性,加強兩岸旅遊的產業合作:1.開放陸資來臺從事獨資、合資或合夥經營,但合理限制陸方可設立的商業據點總計僅三家;2.經營範圍限居住于臺灣的自然人;3.在臺灣旅遊活動採循序漸進,逐步開放;4.陸方允許臺灣業者前往設立旅行社,家數不限;5.臺方業者在大陸投資門檻降低且無年度營業總額的限制。以上措施一則可以活絡臺灣內部的旅遊市場,推動產業轉型及調整產業體質;再則,因觀察臺灣內部旅遊業務真正交由旅行社承辦者僅佔4%,因此即使陸方來臺設置公司,影響也不大。但是臺方業者卻可藉機展示實力及憑藉豐富專業的操作經驗與全球關係,推而廣之,在大陸一年30億國內旅遊人次及近一億出境人次的旅遊市場上大展身手。
總之,面對張志軍的關切,臺灣的觀光局提出一系列的對策,例如限縮購物點、加強監視及抽查大型購物店,且與稅務單位通力合作,促使業者據實報稅等,盼其成效能落實。最後,旅遊產業在服務貿易開放的策略上,總體目標是希望兩岸旅遊產業攜手合作,共創雙贏的產業合作榮景。
海峽導報特約評論員、臺灣淡江大學大陸研究所教授 潘錫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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