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男子鄭文源攜帶一把倣64式手槍及子彈,將2020.6克毒品運輸至揚州販賣,24日,揚州市中級法院在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公佈了這一案件審理情況,案犯鄭文源已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據揚州中院刑一庭尹曉濤法官介紹,2008年12月19日,鄭文源因違反臺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後長期居住生活在廣東、福建一帶。2014年初,鄭文源想到揚州販賣毒品,指使徐崔雄聯繫了袁芬,將購得的毒品運輸至揚州,後被公安機關查獲。其中,鄭文源、徐崔雄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2020.6克,以及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麻古”36.5克;袁芬運輸甲基苯丙胺2020.6克。法庭還查明,2014年2月初,鄭文源將其所有的一把倣64式手槍及子彈攜帶至揚州,借給吸毒人員唐某某使用,後公安機關查扣了該槍支及4發子彈。經鑒定,該手槍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對人體具有致傷力,4發子彈係自製的倣64式手槍彈。
鄭文源、徐崔雄、袁芬共同運輸毒品,鄭文源係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徐崔雄係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袁芬亦係從犯,但作用次於徐崔雄,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徐崔雄、袁芬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參與毒品犯罪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鄭文源歸案後如實供述非法持有槍支的罪行,依法對其所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據此判決,鄭文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徐崔雄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袁芬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對此,尹曉濤法官就此案件現場點評時稱,毒品案件死刑的適用,要綜合考慮毒品的數量以及其他量刑情節。尹曉濤說,毒品數量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但不是唯一標準,應當堅持數量標準與其他情節並重的原則。特別是對於毒品犯罪的死刑政策把握,更要全面綜合考慮毒品數量和危害後果、犯罪人員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具體情節。鄭文源販賣、運輸毒品的數量已遠遠超過目前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是否留有餘地,必須考慮相關情節。其持有毒品欲行販賣之時,公安機關即已掌握資訊,當毒品運輸至揚州後進行販賣過程中,一直處於公安機關偵控之中,屬於控制下交付狀態,其販賣目的不可能實現,且毒品被查獲未流入社會造成更為嚴重的危害,因此依法對其判處死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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