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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2·13”遊覽車事故 1家4口3死理賠遇難題

2017年02月24日 09:03:35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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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臺北2月23日電 臺灣“2·13”遊覽車事故中,發生1家4口3死慘劇,但近日傳出哥哥申請妹妹乘客險及旅行責任險理賠遭拒,承保的富邦產險表示,申請者不符規定,是恪遵法令。

  綜合中央社、《經濟日報》、中時電子報等臺媒報道,臺灣“2·13”遊覽車事故奪走33條人命,其中李姓夫妻與女兒3人一同出遊罹難,家中獨留兒子1人,這名哥哥欲領取妹妹的乘客險及旅行責任險理賠遭拒,引發爭議。

  富邦金控旗下富邦產險承保這次意外的乘客險,富邦產險表示,因本次富邦承保險種為責任保險,需依“民法”194條所規定的請求資格賠付,本公司辦理理賠事宜均恪遵相關法令規定。

  根據“民法”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業者表示,因為哥哥並非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不符申請理賠的資格。

  富邦產險指出,事故發生後,截至目前為止,已完成5名個人傷害險身故者保險金1300萬元新台幣及17位乘客責任險理賠金3400萬元新台幣給付,共計給付保險賠款4700萬元新台幣。

  針對此賠償難題,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調,責任險的保險金不是遺產,理賠必須回歸法律規定。

  臺灣律師周武榮指出,保險金是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關鍵不在“繼承”,而是“取得”非財產上賠償的請求權問題。若父母和妹妹是在同一時間死亡,那已故的父母自然不會產生妹妹的請求權;但如果父母比妹妹晚過世,在沒亡故的時候,就能取得這個請求權,即便死亡時間差距不大也沒關係。

  也有產險公司指出,此案例特別,內部可再研究。(完)

[責任編輯:齊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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