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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私自招聘,企業該不該認所招的人?

2021-01-22 08:44:00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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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員工私自招聘,企業該不該認所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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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上班考勤記錄,參加過公司會議,手持社保繳費明細表……務工者周某以為自己是公司員工,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卻沒想到在討薪時,被公司告知:沒簽勞動合同,薪酬也沒走公司賬目,你是公司員工私下招聘的,不屬於公司員工。這種情況下,周某能維權成功嗎?

  對此,法律專家指出,在公司員工私下招聘用人的案例中,如果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有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與公司都存在勞動關係。

  企業員工私自招聘,被聘勞動者是否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發工資不走單位賬,其工資證明能否成為公司與員工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證據?近日,一名務工者周某就遇到了這樣一起糾紛。

  日前,法院終審判決該涉事企業支付周某欠發工資11.46萬元,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8.75萬元,同時為周某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

  員工私下招工存在勞動關係

  2017年,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中,周某被新疆某建設公司員工黃某招用,當時該公司正在建設某中學教學樓工程,黃某是該工程的項目副經理,招用周某做項目技術負責人,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跟進工程後,周某以其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身份,參加了工程項目管理公司的會議,製作過工程消防措施方案等。

  工程建設中,很多人都看到了周某的工作,並且有過交集。

  在工程推進過程中,周某的工資由黃某及其愛人轉賬支付,以及其他勞務公司發放。但隨著工程漸漸完工,黃某給周某發放工資的時間越來越不固定,之後黃某直接給其寫了親筆簽名的薪水欠條。

  2019年,討薪無果的周某將黃某所在的新疆某建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公司賠償所欠工資以及其他一切損失。但在公司看來,周某一沒有勞動合同,二是黃某私自聘用,不屬於公司招聘人員,與公司沒有勞動關係。

  周某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顯示:授權委託書、公司綜合樓施工管理人員花名冊、工作會議簽到表、施工方案及報審表、排污申報表、監理例會記錄、微信記錄、證人證言與公司提供的承諾書、考勤表及社保繳費人員明細表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實周某在新疆某建設公司作為項目施工單位的某綜合教學樓工程工地中,擔任該公司在施工項目的現場技術負責人一職,接受該建設公司的指派和管理,從事該建設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且提供的勞動也是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些證據都符合勞動關係建立的基本特徵。

  由此可見,雖然是公司員工個人私自招聘,薪酬也沒有走公司的賬目,但周某與新疆某建設公司也是存在勞動關係的。

  “像這類公司員工招聘用人的案例,如果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有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與公司都存在勞動關係。”法律專家李某指出。

  用人單位未能舉證須擔責

  難道勞動者提出了證據就認定了勞動關係嗎?並不全是。

  結合此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新疆某建設公司表示,公司在工程用人時,將勞務分包給兩家勞務公司,周某是黃某個人招用的人員,不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簽訂勞務合同,不存在與公司有勞務關係的情況。

  但是,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新疆某建設公司並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周某與自己沒有勞動關係。

  相反,周某不僅能夠提供物證,包括花名冊、微信收到薪資的截圖、銀行卡收款記錄等,而且有人證能夠證明其被聘用並參與勞動的事實,這些證據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證據,因此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當雙方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都可以拿出證據去證明自己的說法。”法律專家李某說道,“並不是只有一方能夠決定,要結合多個方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負舉證責任。

  而在本案中,新疆某建設公司作為管理者,應當對周某的離職時間負有舉證的責任,但是該公司未能證實周某的離職時間。因此,根據周某所提供的證據,他是在黃某出具結算單後離職的,新疆某建設公司應該為周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言,避免勞動糾紛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李某表示。

  在本案例中,由於新疆某建設公司的失察,沒有及時和周某簽訂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在勞動關係建立後,用人單位負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未予簽訂須承擔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吳鐸思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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