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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再次引發關注 媒體:莫把孕育生命當一場交易

2021-01-27 08:41:00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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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遊走于法律邊緣地帶的代孕交易,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是對“生而為人”的人格尊嚴的公然踐踏

  □ 吳 燁

  有的夫妻因生理原因無法生育,有的人擔心事業受阻而不願生育,為此,有人選擇到海外代孕,有人採用非法方式在國內代孕,以延續血脈。近期,某女明星“代孕棄養”的新聞登上熱搜,讓全社會開始再次關注代孕,隱藏在地下的代孕法律問題重新浮出水面。法學界亟待重新審視近年提倡的放鬆代孕呼聲,社會各界也需高度關注代孕引發的倫理、社會、健康等一系列問題。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借助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為他人妊娠、分娩的行為。目前的代孕大多指有償代孕,即委託人通過非法仲介機構安排代孕。代孕通常要由醫院或醫生等專業人員負責實施,委託人要向代孕者、醫生、仲介機構等支付高昂費用。目前,代孕交易的違法成本過低,是導致灰色產業鏈興旺的直接原因,其背後透露出的是對生命的淡漠態度。代孕交易不僅給代孕子女帶來諸多不確定風險,也會侵害代孕者的身體權與健康權。現實中,一些農村婦女因代孕多次做流產手術,導致終身無法生育甚至死亡。

  無法生育者在法律上同樣享有生育權,但無論是基於價值追求抑或法益衡量,代孕子女的權利保護,應當高於代孕訴求人群的生育權。在代孕交易中,“包生男孩”代孕者若懷上女孩,可能會被強行終止妊娠;當嬰兒出現身體缺陷時,可能面臨被丟棄。法學界不應僅關注代孕委託者的生育訴求,更應注意到代孕棄養、妊娠終止、非法交易等引發的各種法律問題及社會風險。嬰兒是絕對的弱勢群體,他們無法對自身權益提出訴求,也無法進行自我保護,只能完全依賴於父母或監護人。實際上,非法代孕而後棄養絕非小概率事件,這種做法還涉嫌構成遺棄罪。

  對於代孕行為的法律效力,理論界和實務界曾眾說紛紜、看法不一。有觀點認為,若不承認代孕合同的有效性,則可能給代孕雙方帶來不可預期的風險。然而,代孕者不是工具,孩子不是商品。雙方自願達成代孕的合意,也不意味著代孕合同當然有效。非法代孕機構將棄養及終止妊娠等行為稱為“退貨”,在他們眼中,孩子儼然成為一種被預約的商品,這嚴重違反民法典第8條、第143條和第153條關於公序良俗的規定,是法律不能容忍的行為,不應承認代孕合同的效力。因此,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實施代孕,代孕的法律風險都非常高,若一方反悔,即使另一方訴至法院,也難以有效維權。

  當孕育生命變成一場交易,當孩子成為一種商品,誰才有資格成為代孕子女的合法監護人?我國民法典第1073條對親子關係確認作出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該條款並未界定何謂法律意義上的親子關係。但依據我國傳統觀念及有關實踐,“分娩”是判定親子關係、尤其是母子關係的首要依據。在代孕中,孩子雖為代孕者所生,卻與其不存在血緣關係。如何確認親子關係及合法監護人,遂成為司法實踐的棘手問題。在對代孕子女尚無充分法律保護的背景下,若急於放開代孕禁令,將造成不可小覷的不良影響及難以挽回的社會悲劇。

  代孕問題,關係到部分人群的生育權,更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遊走于法律邊緣地帶的代孕交易,已經完全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是對“生而為人”的人格尊嚴的公然踐踏。就此而言,立法者需要正視代孕行為,加大打擊違法代孕機構的力度,提高違法代孕交易的成本,審慎對待放開代孕的呼聲,高度重視代孕子女的權益保護,不要讓女性成為生育工具,讓孩子淪為非法獲利的商品。

  (作者係蘭州大學民法典研究院副院長、副教授)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