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並非網約車 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本報訊 成都一男子萬某為分攤通勤成本,上下班途中在一齣行平臺上使用順風車功能搭載他人,結果發生交通事故,產生4萬餘元車輛維修費,但在其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其私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致使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義務,屬於免賠情形而拒賠。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結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萬某使用順風車功能搭載他人並不能定性為營運,並未實質上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因此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萬某賠償維修費等40300元。
2019年7月,萬某就其自有轎車向一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中載明,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承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2020年1月3日萬某下班後,其在某出行平臺上使用順風車功能搭載他人,途中在一岔路口,與另一小型汽車發生碰撞,之後交管部門認定其對此次事故負全責。另查明,在正常情況下,萬某駕車從工作地點至其居住小區里程為15公里,此次搭載他人需多繞行1公里,但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仍處於其下班行程中。
就車輛維修費用,萬某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可保險公司卻已經核實不屬於保險責任賠償範圍,因此不能給予賠付,並出具了拒賠通知書。萬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和拖車救援費共403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中的萬某在工作日使用順風車搭載他人,上下班各接單1次並從順風車平臺收取費用,其使用時間、頻率、路線、搭載他人數量與其上下班時間、在通勤行程內能夠相互對應,能體現出其使用順風車的目的在於分攤通勤成本而非營運,而且因其使用順風車行駛範圍在合理可控範圍內而並非進行網約車服務,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也不會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增高,未實質上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並不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王 鑫 杜玉蘭)
■法官說法■
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李馮介紹,此案的爭議焦點為萬某使用順風車平臺搭載乘客是否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即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責。
首先,從《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可以看出,順風車與網約車並非同一概念。網約車目的在於營運,車輛和從業者均需符合相關條件並經一定審核程式,由此可見,網約車類似于出租汽車行業進行管理,車輛和從業者均需滿足準入條件並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運營。而順風車也稱拼車,是由出行路線相同的人相互選擇、分攤成本的共用出行方式,其目的在於互助,並非營運與獲利,且也無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
其次,從萬某平日使用順風車的習慣來看,使用時間是工作日,頻率一天最多兩次,路線未超出從家至工作單位的行程範圍,搭載的乘客數量不多等,均與其上下班時間、在通勤行程內能夠相互對應,且在相同里程下,其收取的費用是低於或等於車輛常規出行成本,這些方面能充分體現出其使用順風車的目的在於分攤通勤成本而非營運。
再者,萬某使用順風車行駛範圍是在合理可控範圍內且相對固定的,並非網約車服務範圍大且線路不確定,且在客觀上也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因此也不會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增大,現實中並未實質上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故不能對其苛以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通知義務,也不屬於該條規定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情形,因此保險公司拒賠並無法律及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