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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野生動物,從司法環節發力

2022-04-08 14:44:0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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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解釋》從司法環節發力,依法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保護野生動物,是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指出,當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仍然處於高發多發態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精神,《解釋》將堅持從嚴懲治原則、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作為一條貫徹始終的主線。

  《解釋》對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設置,整體堅持從嚴懲治的原則,就低設置入罪、升檔量刑標準。

  在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設定定罪量刑標準的基礎上,《解釋》基於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設定了從重處罰情節。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為例,《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為逃避監管,使用特種交通工具實施的;嚴重影響野生動物科研工作的;二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當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形成“捕撈/獵捕—收購—販賣”的利益鏈條。對此,《解釋》明確,收購、販賣非法捕撈的水產品或者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定罪量刑標準重在野生動物“價值”

  以往司法解釋按照涉案動物的數量,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規定。由於經濟社會發展,近年來涉野生動物資源案件呈現多樣性、複雜性特點。《解釋》考慮到不同野生動物存在較大差異,改以價值作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標準。

  “需要強調的是,這裡的‘價值’不僅僅包括市場價值,而主要是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的珍貴瀕危程度、生態價值和市場價值等綜合評估確定的價值。”負責人表示,對於價值較小的野生動物不再是“一隻入罪”,而是以價值為基準綜合考量,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司法實踐中要善於運用綜合裁量規則,敢於行使起訴和審判裁量權,妥當處理相關案件。”負責人表示,“隨著數量增加,野生動物致害情況不時發生。比如有的農民為了保護農作物不被侵害而採取預防性措施獵捕野豬,對於此類案件,就應當實事求是、綜合裁量。”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案件明確處理規則

  近年來,有的涉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案件的處理引發社會關注。《解釋》妥當明確此類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確保相關案件處理既于法有據又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負責人指出,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也屬於野生動物範疇,也在刑法的保護範圍之內。另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確實具有特殊性、複雜性,需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解釋》專門規定涉案動物係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科研水準提高,不少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完全不依賴野外資源的人工繁育種群。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目前共有三批30種動物被列入相應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二是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從實踐來看,有些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時間長、技術成熟,對相關案件的刑事追究應當慎之又慎。例如,費氏牡丹鸚鵡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被引入我國後,已有30多年人工繁育歷史,技術十分成熟。由於歷史原因,多數存在證件不全的情況。對於此類案件,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特別慎重,要重在通過完善相關行政管理加以解決。(記者 靳 昊 陳慧娟)

[責任編輯:孫海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