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虛假刷單!
本報訊 對於網購來說,評價就是口碑,大家一般會選擇信譽度高、銷售量大、好評數多的店舖。但是,有些不法店家為了牟利,靠刷單推出所謂的爆款,商品卻以次充優。那麼,店家雇人刷單卻遭遇刷單者違約不退經營費用,可以要求返還嗎?近日,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9年9月20日,劉某通過某網路平臺招聘電商運營人員,9月21日,吳某與劉某聯繫願意受雇。2019年9月24日,雙方在網上簽訂合作協議,吳某自次日起正式工作,為劉某的眼鏡網路店舖負責網路刷單銷售工作。此後,劉某陸續通過微信轉賬轉給吳某2.46萬元,其中600元係9月份6天的工資,2.4萬元用於刷單的銷售運營費用。後吳某刷單剩餘13350元未予結算返還,遂產生糾紛。劉某將吳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返還店舖運營資金13350元及利息。
該案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應當返還原告剩餘資金13350元。根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及網路購買眼鏡明細,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一開始就希望通過網路刷單這種不正當銷售方式約定被告進行虛假的刷單銷售活動,以獲取不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原、被告通過所謂合作進行了虛假交易,此種交易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強制性規定,有悖于商業誠信精神。雖然原告庭審時陳述此種行銷手段在目前網路電商平臺中很普遍,但法院認為,普遍的現象並不代表就一定是合法的,此種所謂行銷手段確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正因為有原告等商家普遍使用此種不正當行銷手段,讓大眾誤認為是正常的並由此落入消費陷阱,嚴重阻礙了網路電商的正常發展。另外,原、被告的行為既損害了不特定的同行經營者的利益,也損害了潛在廣大消費者選擇的權利,雙方卻在其中得利,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多重法益均有著明確的、現實的損害,故認定雙方約定合作協議行為係無效合同行為。
同時,基於保障大眾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立法初衷採取相應的負面法律評價,原、被告對於簽訂案涉合同以達到各自違法目的,均是明知且積極追求的,雙方當事每人平均不得基於該非法行為獲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如按無效合同的返還方式處理,無異於法律縱容原、被告通過非法行為獲益。最終,法院不予支援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剩餘運營資金的訴訟請求,並對被告非法獲利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