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臺提供便利 貨運糾紛依法裁決
物流運輸行業是經濟社會的“毛細血管”,伴隨著移動網際網路技術和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我國出現了一批“網際網路+物流”網路貨運平臺,有效解決了傳統貨運作業中資訊不對稱等問題,對產業鏈、供應鏈穩定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作為新興行業,其監督管理約束機制尚不完善,由此產生糾紛數量呈增長態勢。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近年來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幾起有關因網路貨運平臺運輸而產生的糾紛案件,以期通過以案釋法,引導全社會關注網路貨運平臺發展,推動建立更為規範的網際網路運輸行業。
托運貨物不知所蹤
舉證不能責任自擔
2019年,文某在網路貨運平臺下單,要求平臺指派的司機姚某將貨物送至其生意夥伴黃某處,後黃某稱沒有收到貨物,拒絕支付相應貨款。文某此前已與黃某就貨款支付問題發生訴訟,因收貨單上沒有黃某簽字,無法證明其收到該批貨物,文某撤回起訴,隨後又將承運人姚某訴至虎丘法院,要求返還所運貨物並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承運人姚某提交了網路貨運平臺“交易完成”和“好評”的截圖,證明其已經將貨物交付給了他人,而托運人文某所提交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目前貨物由承運人姚某佔有,故文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文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庭後表示,收貨單是貨物送達完成交付的重要憑證,也是承運人完成交付義務的主要依據。相較于傳統貨運作業而言,網路貨運平臺的交易雙方往往是陌生人,托運人、承運人在送貨完成後,應當督促收貨方及時確認收到貨物,通過網路貨運平臺的簽收功能固定相關事實。本案的判決有利於提升市場經濟主體法律意識,督促各方在參與經濟活動時規範經營,保存好重要的憑證和單據,避免事後出現糾紛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羅莎莎 朱海蘭 王靜 )
轉委託致貨物變質
承運人應承擔損失
2020年,吉林長春某飯店向蘇州某食品公司訂購鍋包肉等食品,因與某物流公司具有長期運輸業務往來,食品公司遂聯繫某物流公司運輸該批食品。後物流公司在貨運平臺發佈資訊,要求運輸車輛為冷藏車,司機李某接單。物流公司員工將司機李某資訊告知食品公司,李某按期至約定地點裝貨。飯店接收時卻發現運輸車輛為普通貨車,食品已化凍變質。隨後,飯店了解到司機李某在大連委託另一名司機馬某轉運該批食品,遂拒收貨物。蘇州某食品公司認為某物流公司擅自轉交貨物,應賠償貨損,遂向虎丘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食品公司是根據某物流公司告知的司機姓名及車輛資訊交付貨物,雖然食品公司與物流企業未簽訂書面運輸合同,但根據雙方長期的交易習慣,食品公司實則將貨物交由某物流公司運輸,雙方存在事實運輸合同關係。據此,法院判決物流公司賠償貨運損失7萬餘元。宣判後,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依法維持原判。
法官庭後表示,相較于傳統貨運作業,網路貨運平臺解決了貨主找車難、司機找貨難的問題,但並不意味著專業物流公司可濫用網路貨運平臺擅自轉委託貨車運輸貨物。本案中,司機李某在簽約後擅自轉委託的行為,違反了雙方在平臺簽訂的運輸合同約定,某物流公司也可根據約定要求司機李某承擔貨物變質的賠償責任。(羅莎莎 張偉明 康建光)
運輸途中貨物損毀
司機有責理應賠付
2020年8月,某運輸公司通過網路貨運平臺下單,要求將一套工業設備從蘇州運輸至常州,平臺派單給孫某,雙方通過貨運平臺簽訂運輸協議,約定運輸費用為750元。孫某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傾覆,導致設備毀損。在賠償買受人某供應鏈管理公司的全部貨運損失後,某運輸公司向實際承運人孫某索賠遭到拒絕。隨後,某運輸公司以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要求孫某賠償貨物損失5.6萬元。
虎丘法院認為,某運輸公司通過網路貨運平臺下單,與孫某簽訂運輸協議,雙方間運輸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按約履行。現某運輸公司已按約支付運輸費,孫某應按約將貨物安全及時運至目的地,但途中發生事故導致貨損,且某運輸公司已向案外人賠償,故某運輸公司有權向孫某索賠。據此,法院判決孫某賠償貨物損失5.6萬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庭後表示,網路貨運平臺負責派單,屬於居間介紹的法律地位。貨運合同的實際簽訂主體是孫某與某運輸公司,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承運人孫某應承擔貨物損毀的賠償責任。(羅莎莎 師永義 華梓成)
押金為名暫扣運費
合作終止須還欠款
2019年以來,許某與某物流公司長期合作,如某物流公司有貨物需要運輸,會通過網路貨運平臺向許某派單,雙方線下按次結算運費,但每次結算時,物流公司均以“押金”等名義暫扣部分運費。後雙方不再合作,經對賬,雙方確認尚欠3萬元運費未支付,但物流公司一直拒絕支付款項。許某遂以運輸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物流公司支付拖欠運費。
虎丘法院認為,雙方通過網路平臺簽訂的運輸合同合法有效,物流公司應當按約、足額支付運輸款。庭審過程中物流公司主動表示願意支付拖欠運輸費用,但疫情期間資金較為緊張,希望法院組織雙方調解。法院遂組織雙方進行溝通協商,隨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物流公司承諾1個月內一次性支付27000元運輸費。現物流公司已按調解協議支付款項。
法官庭後表示,本案中,托運人以“押金”等名義暫扣運費,侵害了承運人合法權益。考慮到疫情對於物流企業的不利影響,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與此同時,從事網路貨運作業的司機也應當加強法律意識,通過正規平臺接單,避免因運輸費用私下交易導致陷入紛爭。(羅莎莎 王耀華 司明建)
自行更改車輛用途
發生事故保險拒賠
2019年,陸某為自家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揚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在投保時明確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後為貼補家用,陸某在網路貨運平臺上註冊賬戶,從事營運性質的貨物運輸業務。送貨過程中,陸某不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劉某車輛受損,經交警判定陸某負主要責任。經評估鑒定,扣除車輛殘值後,劉某的車輛定損金額為16.8萬元,劉某投保的保險公司予以先行賠付。
因陸某負主要責任,劉某投保的保險公司遂以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將陸某和某保險公司揚州支公司訴至虎丘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按照定損金額70%支付理賠墊付款11萬餘元。
法院認為,車輛的使用性質變更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未通知保險公司而發生事故的,保險公司有權拒賠,車損賠償責任應當由陸某自行承擔。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只需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賠付2000元,在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陸某需自行賠償11萬元的車損。
法官庭後表示,從事貨物營運的車輛,相較于家庭自用車輛使用頻次更高,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車輛所有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補繳相應保費,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法官建議網際網路運輸平臺收取管理費後,應在司機註冊時對其及時變更保險等事項進行合理提示說明。(羅莎莎 王瑩 劉瓊)
法規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八百三十條 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老胡點評
網路貨運平臺是隨著網際網路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貨物運輸新業態新模式,從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涉及網路貨運平臺的貨物運輸糾紛訴訟較之傳統的貨物運輸方式而言,法律主體更加多樣、法律關係更加複雜,矛盾的調處和裁判也需要更加細緻的工作。
首先,對於網路貨運平臺這種貨物運輸新業態新模式,有關立法部門應當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儘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網路運輸平臺的各方參與者均有所遵循。
其次,網路貨運平臺既涉及網路平臺監督,又涉及貨物運輸管理,因此,網路平臺監管部門與貨物運輸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網路貨運平臺的保障、引導和監管,切實維護網路貨運平臺秩序,推動新業態新模式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作和發展。
同時,當事各方要通過合同方式確定各自權利和義務,將涉及網路貨運平臺的糾紛訴訟消弭于未然之前或者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