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是職業“枷鎖”還是“穩定閥”
有企業將普通的“職業培訓”當“專業技術培訓”約定服務期;有員工以為勞動合同期屆滿等同於服務期終止——
服務期是職業“枷鎖”還是“穩定閥”
本報記者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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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對什麼樣的培訓能夠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可以約定多久,以及違約金約定多少,在法律上都有相關規定。然而現實中,因勞動關係雙方培訓權責約定不明出現勞動爭議的情況屢有發生。
企業花費5萬元請來專家培訓5名員工,結果一名員工培訓後一週就跳了槽。企業索賠,仲裁不予支援。
8月21日,遼寧大連一家海產品加工企業收到當地法院判決:員工張昊天接受的是職業技能培訓,而不是專業技術培訓,駁回企業請求。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然而,現實中,因勞動關係雙方培訓權責約定不明出現勞動爭議的情況屢有發生。
專業技術培訓協議約定有要求
去年底,這家海產品加工企業花費5萬元外聘專家,對5名班組長進行了為期一週的線上培訓。培訓的內容為班組長的角色認識、現場管理能力、溝通激勵技巧等內容。培訓結束後,公司與5人簽訂了專項培訓協議。協議要求,張昊天等5人須為公司服務滿兩年,否則支付違約金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法第6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兩方面,諸如工作技巧、組織能力等方面的培訓則屬於普通的職業培訓。所以,企業與張昊天所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違約金條款無效,企業無權要求張昊天支付所謂的“違約金”。
“法院作出這一判決結果,以免企業把諸如上崗培訓、業務培訓等普通培訓都算成專業技術培訓,以此限制勞動者離職。”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研究會法律專家孟宇平認可法院判決。她解釋說,專業技術培訓,是用人單位開展的為提高勞動者素質、能力、工作績效等而實施的培養和訓練活動,目的在於改善和提高勞動者的知識、技能、工作方法等。
“對什麼樣的培訓能夠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可以約定多久,以及違約金約定多少都是有要求的。”孟宇平以實案舉例說,52歲的趙春梅參加了瀋陽一家家政公司的催乳師培訓,並考取了職業資格證書,培訓結束後協議約定服務期為5年,違約金5萬元。趙春梅工作4年轉簽了另一家公司。仲裁庭審中,家政公司拿出培訓費4000元的發票。
仲裁員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所以,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無效。
實踐中,服務期約定時間過長、將培訓期間的工資當培訓費扣發、服務期間不正常調整工資……一些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約定不合理不合規,致使勞動糾紛發生。
勞動合同到期不等於服務期終止
“勞動合同到期,我誤認為服務期就自動終止了。”瀋陽一家汽車零件加工企業數控車工陳陽說。
2018年,該企業開工一條新生產線,出資8萬元送陳陽去德國學習一個半月,約定服務期4年,到2021年8月23日結束。2021年2月22日,陳陽與企業的勞動合同到期,他申請離職,企業索賠,要求他履行服務期義務。雙方產生勞動爭議。
仲裁庭認為,雙方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就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陳陽應支付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即支付違約金1萬元。
實際生活中,像陳陽這樣的情況不少。“限期服務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參加培訓後惡意跳槽。”孟宇平說,企業專門出資培訓員工,員工就有義務為單位做貢獻。
勞動合同法第22條明確規定了哪些內容可以簽服務期協議、如何簽、違約如何賠償等。不過,有企業拿服務期當“枷鎖”。
趙春梅告訴記者,她雖認為家政公司40%的抽成比例過高,但因簽了協議,怕支付高額違約金,所以堅持了4年。直到勞動仲裁結束,她才知道雙方的約定不合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駐場專家律師王金海說,他接受過的一個諮詢案例中,員工被安排外出進修半年,簽訂了服務期協議,進修費4萬元,服務期兩年。該員工因接受私下吃請干擾企業幹部任命被辭退,但服務期還有1年結束,企業要求他支付違約金,獲法院支援。
勞動關係雙方都應堅守契約精神
“員工因培訓個人受了益,就應當想著回饋企業。既然簽訂了協議就要遵守,如果有特殊情況違約了,要支付違約金。”孟宇平說。若企業培訓服務期協議內容不公平、不合理,員工可以積極與企業協商或者拒絕簽訂,協商未果可求助工會,或投訴到勞動監察部門,乃至申請勞動仲裁。
孟宇平同時認為,相應的,企業制定的協議也要合情合理。
比如,一次的培訓費用要合理,避免引發糾紛;不要在試用期內培訓員工。要是急著培訓,可先行轉正後再培訓並簽服務期協議;如果條件成熟,用人單位可以與相關機構簽訂委託培訓協議,以便受訓員工惡意跳槽後可以索賠違約金;考慮到人才流動加速等因素,約定服務期不建議過長,以2~3年為宜;同時約定縮短服務期的賠償方式,以免發生糾紛。
“勞動關係雙方都應當堅守契約精神。”遼寧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王磊說。服務期協議不只涉及違約金,還是勞動關係雙方遵守承諾的重要依據。他認為,對於企業,為了限制人才流動而為員工套上“枷鎖”,反而可能會因失了公平造成更多員工流失。對於員工來說,缺乏誠信、不遵守承諾,也很難得到新“東家”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