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文化部網站消息,為深入貫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以下簡稱《條例》),文化部修訂發佈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發佈的《實施細則》遵照《條例》的立法精神,進一步擴大開放,拓寬融資渠道,壯大演出行業實力;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廣大演出經營者;進一步規範經營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經營活動,確保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一、將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納入管理範圍
國務院新“三定”方案明確了“民辦演藝機構”由文化部管理。據此,《實施細則》將“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納入演出市場管理範疇。今後,凡是從事舞臺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均應當依照《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領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二、擴大市場開放,簡化審批手續
(一)明確了港澳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的設立程式,為港澳資本進入內地演出市場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
(二)放寬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的備案條件,鼓勵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允許文藝院團在職演員在計劃演出之外、藝術院校師生在教學之餘從事營業性演出,促進演出資源的合理流動,增加演出有效供給。
(三)簡化演出審批手續。《實施細則》規定:在歌舞娛樂場所、旅遊景區、主題公園、遊樂園、賓館、飯店、酒吧等場所舉辦駐場涉外演出,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舉辦含有內地演員和港澳臺演員共同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可以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一併審批;經文化部批准的營業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時間段內增加演出地的,到增加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最大程度地方便演出經營者。
三、加強管理,確保演出市場規範有序
(一)明確了臨時搭建舞臺、看臺工程品質的驗收程式。《實施細則》規定:凡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臨時搭建舞臺、看臺演出,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實施細則》的規定,嚴格審核演出舉辦單位提交的舞臺、看臺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確保演職人員和觀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明確了對以營業性演出方式從事電視文藝節目錄製活動的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凡符合《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現場錄製活動,均應當委託演出經紀機構承辦,並依照《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確保演出市場的公平、公正。
(三)強化了對假唱、假演奏行為的制約。假唱、假演奏公然違反法律法規,侵犯觀眾合法權益;敗壞行業風氣,造成演藝界真假不分的局面;導致演員對技術過分依賴,對演員自身發展危害巨大。為制止假唱,《條例》規定:“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演出舉辦單位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出進行監督,防止假唱行為的發生”,並規定了相應處罰措施。《實施細則》在《條例》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規定:一是進一步明確演出舉辦單位責任,規定演出舉辦單位派專人對演唱、演奏行為進行監督,應當作出記錄備查。沒有現場記錄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處罰;二是增加了文化行政部門可以採用技術手段加強監管的規定,為通過技術手段防止假唱提供法制保障,努力制止假唱、假演奏行為的發生。
[責任編輯:王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