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3日電(記者江國成)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緩解看病貴難題的重要措施之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日公佈了國家基本藥物的零售指導價格。記者就定價相關問題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這位負責人說,按照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有關文件的要求,國家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省級人民政府需要在國家零售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招標形成的統一採購價格、配送費用及藥品加成政策確定本地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具體零售價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在國家零售指導價格範圍內按照基本藥物具體價格的規定比例予以報銷。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09年版,基層醫療機構使用部分)公佈的品種共307種(類)。此次制定公佈零售指導價格的藥品共296種,2349個具體的劑型規格品,涉及3000多家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個別品種沒有公佈價格,主要是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公共衛生類用藥,以及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類精神用藥。這些藥品執行的是政府定價,與這次公佈的基本藥物指導價的管理形式不同,且我委以前已制定公佈過價格。因此,這次沒有再重新調整其價格。”這位負責人說。
這位負責人表示,這次提價的品種“都是各方面普遍反映因價格低廉出現短缺的藥品,提價的絕對額較小,目的是鼓勵企業生產,保障供應,滿足臨床需要”。這次國家遴選的基本藥物都是上市銷售多年的藥品,價格經過多次調整,總體上已相對低廉。
在這種情況下,有關方面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條具體原則:確保企業能夠正常生產和經營基本藥物,保障市場供應;充分考慮當前中國基本醫療保障水準和群眾承受能力;結合市場實際和供求狀況,區別不同情況,採取“有降、有升、有維持”的方法調整價格。
這位負責人說,對於市場競爭不夠充分、價格相對偏高的品種,國家加大了降價力度;對於市場需求不確定性強、供應存在短缺現象的品種,適當提高價格;對於市場競爭較為充分且價格相對低廉的品種,中藥傳統製劑及部分國家規定需較大幅度提高品質標準的品種,少降或維持現行價格。
這位負責人說,國家公佈的零售指導價格與市場實際零售價格並不完全相同。公佈的零售指導價格是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的最高限價,主要依據的是社會平均成本,並兼顧市場供求等各種因素。它反映的是全國範圍內不同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平均成本和價格變化情況,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
他說,市場實際零售價格是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不同企業生產的同種藥品在市場中的實際交易價格,不僅與企業產品品牌、品質相關,還與購銷雙方的交易方式、購銷數量,貨款回收時間等因素密切相關。市場實際價格的形成情況複雜,與國家規定的零售指導價格會存在一定差異,這是正常現象。
這位負責人表示,政府制定零售指導價格,允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確定交易價格,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製作用,促使企業不斷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生產出更多質優價廉的藥品,減輕患者負擔。
他認為,零售指導價格調整後,價格總水準降低,會對減輕群眾藥品費用負擔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特別是在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地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群眾不用再支付原來需要承擔的15%加價部分。同時,國家還將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改善醫療機構特別是基層醫療機構醫療設施,加強基本藥物品質監管,明顯提高基本藥物報銷比例。這些措施會使得廣大群眾在享受品質更好的服務及藥品同時,實際負擔進一步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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