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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炒房處長”陶建國受賄29套房 被判無期徒刑

2011年06月03日 22:10:56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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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10月23日電(楊金志、吳冬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3日上午對上海浦東新區“炒房處長”陶建國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陶建國受賄29套房產及100余萬元錢款,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陶建國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陶建國到案前任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處處長、浦東新區外高橋功能區域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和環境管理處處長。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8年期間,陶建國先後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農村發展局城鎮建設管理處(村鎮規劃土地處)處長助理、副處長及上海市浦東新區外高橋功能區域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和環境管理處負責人、副處長等職務,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劃審批工作。

  2000年至2008年,陶建國所在部門負責辦理上海申港房地產有限公司和上海興都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開發曙光苑、曙光北苑、曙光東苑、川沙鎮王橋生產資料交易市場、合慶鎮小商品市場等多個房地產項目的規劃許可等事項。期間,兩公司負責人洪某為與陶建國保持好關係,並感謝陶在相關審批手續上的關照,曾多次給予陶錢款和房產,共計現金69萬元、價值1379萬餘元的房產29套。

  依據申港、興都兩公司在多個房產開發項目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相關審批書證,法院認定陶建國在涉案房產項目中行使了審批職權。

  法院還查明,陶建國所收受房產的產權證都是根據陶事先要求辦在其母親名下。在洪某將29套房產的產權證送給陶建國時,每套房產的發票、契稅單據等均一起送給了陶建國,其中發票上的購房金額均屬虛構。嗣後,陶建國還委託洪某將26套店舖對外出租,至案發時,陶共從洪某處收到租金10余萬元。

   除洪某行賄的29套房產和69萬元錢款外,法院同時查明,陶建國還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多人錢款37萬元,為他們辦理房產項目審批提供便利。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陶建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485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因陶建國歸案後有立功情節,並主動退出了部分贓款,且涉案房產均已被查封,法院決定予以減輕處罰,由此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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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陽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