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巡視制度 規範巡視工作 加強黨內監督
——中央紀委負責同志就《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
的頒布實施答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 譚浩)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發佈實施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巡視工作條例》)。《巡視工作條例》的發佈施行,是完善巡視制度、規範巡視工作、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舉措,對於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動中央各項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必將發揮重要作用。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對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動《巡視工作條例》的貫徹落實,近日,中央紀委負責同志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採訪,就《巡視工作條例》頒布實施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談談制定出臺《巡視工作條例》的有關背景和簡要過程?
答:2003年中共中央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黨內監督條例》),將巡視制度作為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之一,以黨內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從中央和地方近6年的巡視工作實踐來看,巡視制度成為監督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有效形式,對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動中央各項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巡視工作的深入開展和形勢的發展變化,巡視工作面臨著新的任務和要求,亟須將其納入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抓緊制定出臺《巡視工作條例》。
第一,制定出臺《巡視工作條例》是堅決貫徹黨章有關規定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七大修改後的黨章第十三條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這是我們黨第一次在黨的根本大法中規定巡視制度。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根據黨章的規定,有必要及時制定出臺一部系統規範巡視工作的專門法規,明確巡視工作的任務、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程式等相關問題。
第二,制定出臺《巡視工作條例》是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巡視工作的有效途徑。迄今為止,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開展巡視工作已近6年時間,在實踐中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工作經驗,從加強和完善巡視工作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及時將這些經實踐證明科學有效的工作方法上升為黨內法規的規定,以進一步指導和推動巡視工作。
第三,制定出臺《巡視工作條例》是提高巡視工作規範化和制度化水準的內在需要。《黨內監督條例》雖然設專章確立了巡視制度,但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沒有對巡視機構的設置、巡視工作的程式等作具體規定;2004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也僅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作了規定。省一級黨的委員會巡視組如何開展巡視工作一直沒有統一的規定,亟鬚根據新形勢新情況和巡視工作實際,對中央和省級委員會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作出統一規範。
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制度化建設。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要求,要“完善巡視制度”。中央紀委向黨的十七大的工作報告中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制定巡視工作條例”。
2007年9月,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成立了聯合起草組,開始《巡視工作條例》的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起草組先後赴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調研,並分別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和組織部門意見。形成徵求意見稿後,又廣泛徵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以及紀檢系統、組織系統的意見。在此基礎上,集思廣益,數易其稿,並先後經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議、中央紀委常委會議、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並最終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可以說,《巡視工作條例》的起草,始終堅持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充分體現了全黨的意志,集中了全黨的智慧,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問:請問《巡視工作條例》的起草工作是本著什麼樣的指導思想和原則開展的?
答:《巡視工作條例》的起草制定,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以黨章為依據,緊密結合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巡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認真總結開展巡視工作以來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著眼于加強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維護中央權威,保證中央政令暢通,提高黨組織的戰鬥力。
在起草過程中,始終把握以下原則:一是把強化巡視監督和保護支援地方工作作為貫穿《巡視工作條例》的主線。既著眼于加強巡視監督,又著眼于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巡視工作條例》在制度設計中,既注意從監督的內容上拓展寬度,從監督的方式上加大力度,又注意強調巡視工作要依靠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組織開展,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
二是突出制度建設的核心作用。積極探索和體現巡視工作的規律,推進巡視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保證巡視工作健康有序、富有成效地開展。
三是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巡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試圖以一項法規解決所有問題,不求一勞永逸。確定從實際出發逐步解決巡視監督問題的基本思路,先將實踐證明好用、管用的做法寫進條例。對於時機尚不成熟的問題,留待在實踐中積累經驗,今後逐步解決。
問:請您談談《巡視工作條例》的主要內容?
答:《巡視工作條例》共6章、49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巡視的範圍、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第二章“機構設置”,規定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的設置及其職責等,重點突出了巡視對象的範圍和巡視監督的內容。巡視監督的範圍主要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及縣(市、區、旗)黨委和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巡視監督的內容是對上述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開展作風建設情況和選拔任用幹部情況等進行巡察。第三章“工作程式”,規定了巡視工作的準備程式、巡視期間的有關工作和事項的報告程式、巡視了解結束後的彙報程式、對發現問題的處理程式和反饋程式、巡視工作的方式和巡視成果的運用等。第四章“人員管理”,規定了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巡視工作人員的選配方式,交流、回避制度,巡視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等。第五章“紀律與責任”,規定了巡視工作人員違反巡視工作紀律行為的責任追究,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干擾巡視工作行為的責任追究等。第六章“附則”,規定了實施細則和單項規定的制定以及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等。
《巡視工作條例》不僅是貫徹落實黨章關於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的規定,完善黨內監督制度的一部重要黨內法規,是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重大舉措。而且《巡視工作條例》通篇內容突出了巡視工作的重點,制度設計符合巡視工作的性質和特點,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很強,是開展巡視工作的一部基礎性法規,是巡視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的重要標誌。
問:請問《巡視工作條例》為什麼將巡視的範圍界定在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並將省(區、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及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作為巡視監督的重點對象?
答:《巡視工作條例》作為對《黨內監督條例》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其監督對象必須與《黨內監督條例》中“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建立巡視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的規定保持一致。同時,我們黨是一個擁有300多萬個黨組織、7500多萬黨員的大黨。各地區、各行業、各領域、各層次都有黨組織和黨員,黨的隊伍數量龐大,分佈極為廣泛,而巡視機構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明確上述監督對象中的重點十分必要。本著突出重點、抓根本的原則,《巡視工作條例》將巡視的主要對象界定為省(區、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及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作這樣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因為省(區、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及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作風建設和選拔任用幹部的情況,對保證中央大政方針的貫徹落實至關重要,必須將其作為巡視工作的主要對象。
另外,在實踐中,中央和省(區、市)黨委還對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機構、高等學校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了巡視。但為了突出巡視工作重點,取得更實際效果,《條例》設計了概括性條款,將其列為中央和省(區、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這樣規定,既符合當前巡視工作的實際情況,也為巡視工作的進一步發展預留了制度空間,體現了立法的前瞻性與階段性相結合的原則。
問:請問《巡視工作條例》施行後,巡視組的巡視監督是否會與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以及其他部門的監督在職責上產生交叉?
答:職責交叉的問題是不存在的。這個問題涉及到巡視監督的主要任務和職能定位。我們有一個形象的說法,巡視組就是“眼睛和耳朵”。《巡視工作條例》將巡視的主要任務定位於深入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的情況,特別是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的情況和執行民主集中制、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及自身廉政勤政、開展作風建設、選拔任用幹部的真實情況和問題。其處理問題的方法主要是將了解的情況和問題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彙報,並針對了解、掌握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提出處理建議。然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巡視組的建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在此之後的具體處理工作主要依靠相關機關和職能部門來完成。這樣就很好地處理了巡視與有關機關和職能部門的職責許可權之間的關係問題,不會產生職責上的交叉。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符合歸口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使巡視機構集中精力履行監督的職責,也可以充分發揮相關機關和部門的職能作用。
問:我們注意到,《巡視工作條例》中只對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的巡視工作作出了規定,而在中央印發《巡視工作條例》的通知中說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參照《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執行”。請問為什麼要作這樣的安排?
答:《巡視工作條例》之所以只對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的巡視工作作出規定,而未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作出規定,主要考慮是,黨章明確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沒有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黨章是黨內根本大法,《巡視工作條例》的制度設計必須嚴格以黨章為依據,貫徹落實黨章的有關規定,因此《巡視工作條例》未規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但是,另一方面,《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設立巡視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4〕1號)中明確規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設立巡視機構。實踐中,兵團黨委一直與其他各省(區、市)黨委同步開展巡視工作,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取得了積極的成效。雖然《巡視工作條例》未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作出規定,但其依法設立的巡視機構的巡視工作必須有所遵循,也就是常說的應該有個說法。所以,在中央印發《巡視工作條例》的通知中明確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參照《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執行”。
問:近年來,有些省(區、市)黨委在巡視工作方面,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發佈實施了一些規定。《巡視工作條例》發佈後,怎樣看待這些規定?
答:自2003年《黨內監督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地區開展巡視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與中央有關政策精神不抵觸的前提下制定了一些關於巡視工作方面的具體規定。應當說,在中央尚未對巡視工作作出統一規定前,各地制定出臺的關於巡視工作方面的法規制度,是對巡視工作規範化的有益探索,有力地推動和促進了各地方巡視工作的開展,併為制定出臺《巡視工作條例》奠定了實踐基礎。《巡視工作條例》頒布實施後,為了保證黨內法規制度的統一性、權威性、嚴肅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對本地區制定發佈的關於巡視工作方面的規定及時進行清理,該修改的要修改,該廢止的要廢止。今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嚴格依照《巡視工作條例》開展巡視工作。必要時,也可以依據《巡視工作條例》並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規定,但應當及時報送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備案。
問:《巡視工作條例》頒布實施以後,關鍵是貫徹落實,請您談談中央紀委對學習貫徹《巡視工作條例》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巡視工作條例》頒布後,各地已經開展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繼續深入學習和貫徹《巡視工作條例》,仍然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級黨組織和巡視工作機構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各級黨組織要按照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的要求,進一步深刻認識學習宣傳貫徹《巡視工作條例》的重要意義。要把學習貫徹《巡視工作條例》同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結合起來,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要把學習宣傳貫徹《巡視工作條例》列入議事日程,週密部署,精心組織,真正做到認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確保《巡視工作條例》得到落實。要通過新聞媒體、編印宣傳材料、舉辦講座和培訓等多種形式,繼續大力宣傳《巡視工作條例》,各地要從實際出發,準確、生動、有效地宣傳《巡視工作條例》,在全黨全社會營造重視巡視監督、加強巡視監督的良好氛圍。各級黨組織、全體黨員特別是黨的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深入學習,提高認識,準確把握《巡視工作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深刻領會開展巡視監督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任、有權必受監督的觀念。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工作,堅決糾正不符合中央要求的各種行為。各級黨組織及巡視工作機構,要深刻認識開展巡視工作的重要性,嚴格執行《巡視工作條例》,紮實開展巡視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要以《巡視工作條例》的發佈施行為契機,開拓進取,奮發有為,把巡視工作推上一個新的臺階。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