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公佈《政府投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該條例規定的政府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政府性資金。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改革開放以來,政府投資數額不斷上升,2009年僅中央投資就近1萬億元之巨。這些政府投資對履行政府職能,引導和帶動全社會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如何管好政府投資資金,防止用於樓堂館所、“兩高”項目和產能過剩項目,避免出現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是各方面十分關注的問題。
通過制定《條例》,規定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等各種投資方式,引導和支援社會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領域和地區,有利於解決政府投資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原則,體現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有利於擴大就業、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目前,在政府投資管理中還存在著項目單位未批先建,一些地方和部門違規審批的問題,甚至出現個別領導人拍腦袋的“首長工程”,亂上項目、亂鋪攤子、盲目攀比的現象還比較嚴重。對此,條例規定,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允許公開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在決策時應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項目單位如有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政府投資資金、未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式擅自開工等行為,投資主管等部門將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或暫停資金撥付,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禁止其負責使用政府資金項目的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