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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政策解讀:無許可證不得生產食品添加劑

2011年06月03日 22:09:45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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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質檢總局近日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了《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在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的同時,舉行了立法聽證會。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介紹,一旦某種食品添加劑出現品質問題,將有大批下游食品企業受到影響,對人民身心健康造成威脅。因此,國家質檢總局起草《規定》,以從生產源頭上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

  提高生產準入門檻 細化生產許可證制度

  去年6月1日起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添加劑衛生許可證,將食品添加劑生產環節監管職責全部移交國家質檢總局。劉兆彬說:“《食品安全法》只規定對食品添加劑實施許可制度,但是對許可條件以及後續監管措施均未作詳細表述。我們認為,儘管目前食品添加劑出現的問題,主要是由添加劑的濫用和添加非食用化工原料造成的,但是食品添加劑品質直接影響食品品質,必須嚴格監管。”

  《規定》細化了生產許可證制度,進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準入門檻,對從業人員素質、產品場所環境、廠房設施、生產設備或設施的衛生管理以及出廠檢驗能力等方面要求更加嚴格。

  例如,目前作為化工品的食品添加劑存在試生產、試銷售的環節,而《規定》實施後,食品添加劑生產過程將不允許試生產、試銷售。生產者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才能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擬為五年。

  強調生產者責任 發現隱患要主動召回

  《規定》的一個亮點,是專門用了一個章節規定“生產者品質義務”,強調了生產者是產品品質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生產者的品質義務主要有:生產者應當對出廠銷售的食品添加劑進行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生產者應當建立原材料採購、生產過程式控制制、產品出廠檢驗以及售後服務等的品質管理體系,並做好生產管理記錄;食品添加劑包裝應當採用安全、無毒的材料,並保證食品添加劑不被污染;生產者應當對生產管理情況,重點是食品添加劑品質安全控制情況進行自查等。

  此外,在聽證會上,食品添加劑召回制度因提高了對企業品質義務的要求,而受到普遍關注。《規定》要求,生產者若發現其生產的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添加劑安全標準,或者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添加劑,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使用,並記錄相關處置情況等。

  保障使用者知情權 成分要求全標注

  由於複合食品添加劑由多種成分配製,在立法聽證會上,監管和檢驗檢測部門的代表普遍認為,企業應該提供準確的成分說明。

  因此《規定》要求,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並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屬於複合食品添加劑的,應在標簽上載明“複合食品添加劑”字樣。而且標簽和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有使用禁忌與安全注意事項的食品添加劑,還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劉兆彬介紹,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標明下列事項:產品名稱、規格和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貯存條件;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批准的使用範圍、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生產者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法律、法規或者食品添加劑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而複合食品添加劑除要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在成分或者配料表中同時標明與食品添加劑國家標準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名單相一致的各單一品種的名稱,並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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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