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1日起,衛生部出臺新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正式實施。其中規定:“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這一條款的出臺,讓人聯想起之前一起因男友拒絕簽字而造成孕婦死亡的醫療事件。去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明確,“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毫無疑問這為《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相關條款出臺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但是,一些業內人士坦言,如果僅有此規定,沒有配套規定的出臺,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在現實中缺乏可操作性。
從醫生角度來說,這一規定從法律上賦予了醫生在搶救時的臨時機動權。如果醫生代簽了字,給了醫生臨場處置權的同時,也等於增加了醫生的風險,由此帶來醫療費用和醫療風險問題。在現實中,醫生能否真正完全免責,尚有不少爭議。在舉證倒置的“鐵律”面前,假如一個醫生沒獲得患者的授權,斷然做主,即便是完全符合患者利益,也有可能面臨法庭敗訴、高額賠償的風險。在目前的社會環境下,最好配套出臺一套授權規範,明確規定具體什麼情況醫院負責人可以簽字,簽了後出事如何處理,讓各醫院領導有據可依,避免醫生和病人、醫院和病人家屬之間產生矛盾。
完善配套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防止另一種可能:新規在實際執行中被濫用,從而對患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一般而言,“知情同意”制度使醫患雙方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對限制醫生濫用職權非常重要。而新規的出臺,會將“知情”和“同意”的平衡打破。如何防止患者可能莫名其妙地“被手術”呢?在醫患之間資訊不對稱的前提下,防止醫生濫用強制治療權也非常必要。有學者建議,患者“被手術”一定要有明確的限定,一是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二是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前提下,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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