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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不得以曝光要挾採訪對象索取財物

2017年01月13日 10:44:37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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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出版總署30日通報了河北蔚縣礦難收受“封口費”事件相關處理情況。通報指出,新聞記者不得以新聞報道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新聞報道為名要求採訪對象訂報刊、做廣告,不得以核實稿件為名要求新聞當事人提供相關利益,不得以“曝光”相要挾向採訪對象索取財物。

  通報中還指出,新聞出版總署將對新聞記者及記者站違法違規活動加大查處力度,對典型違法案例予以公開通報。基層單位和群眾如發現媒體記者從事“有償新聞”或“有償不聞”。以及利用新聞報道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電話010-65212787進行舉報。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表示,各地報刊社要嚴格采編人員資格準入制度,嚴把用人關;報刊社不得向記者站或記者下達發行及經營任務,報刊社記者站不得從事與新聞業務無關的其他活動,要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及通訊員、特約撰稿人以及駐各地記者站管理情況及證件發放情況逐一進行檢查。

  媒體從業人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不僅敗壞了新聞記者的良好社會形象,而且損害了媒體的公信力。為避免再發生此類事件,新聞出版總署要求各報刊社要對照《出版管理條例》《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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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