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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規定: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期限為一百年

2011年06月03日 22:09:16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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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國家檔案局近日根據檔案法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管理辦法》,以加強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規範化管理。辦法規定,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期限為100年。保管期限從當事人初次認定或者申請材料形成之日起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

  這一辦法旨在規範因戰、因公、因病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管理,服務傷殘撫恤業務工作,保障傷殘撫恤人員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是民政專業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國家民生檔案範疇。

  辦法規定,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本著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則,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具體集中存放地點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傷殘撫恤人員歸檔材料按照一人一檔的原則進行整理。

  辦法要求,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對保管期限屆滿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進行價值鑒定,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可以延長直至永久。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應當放入堅固的、防火、防潮的檔案庫房進行管理,庫房內應設置空調、去濕、滅火等設備。

  辦法規定,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利用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因自身工作需要可以利用傷殘撫恤人員檔案;各級政府監察、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單位因公務需要可以利用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經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機構主管領導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後,傷殘撫恤人員可以利用與自身相關的傷殘撫恤檔案;查閱檔案嚴禁損毀、塗改、抽換、圈劃、批註、污染等。 (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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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