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修訂“亮點”凸顯 為資訊公開鋪路
漫畫由郭寶繪
在4月26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提交第三次審議,並有望表決通過。隨著中國改革開放深入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貫徹實施,公民的知情權日益得到尊重,各級政府向著“陽光政府”的方向不斷邁進。在這種大背景下,保密法的修改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1989年開始實施的保密法對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際國內形勢的深刻變化,特別是資訊化建設快速推進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保密法存在著一些不適應新形勢要求、需要加以修改的地方。修訂後的保密法將如何把握“保護國家秘密”與“資訊公開”的關係?日前,本報記者採訪了北京交通大學與國家保密科學技術研究所的國家保密專業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博士生導師畢穎教授,對提交三審的保密法草案進行專業解讀。
“在保密法的修改審議過程中,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各部門意見,現在的草案較好地處理了保密與資訊公開的關係,對促進資訊公開作出了大量具體規定,確立了一些積極的制度。首先,保密法在總則部分,明確了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的原則,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在加強保護的同時,這次修訂還特別注重處理好資訊保密與資訊公開的關係,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在保密工作方針中還明確了‘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資訊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保密法的修改,將為資訊公開提供制度保障。”畢穎說。
定密權上收:
縣級機關單位不再擁有定密權
以往,一些單位在文件運轉過程中,習慣打上“秘密”二字。只要按照定密範圍對號入座,就可以不受級別的限制進行定密工作。
保密法修改草案將縣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上收,縣級機關、單位必須通過上級的授權才擁有定密權。
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於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都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什麼是應當定密的事項?有人認為,現行保密法規定的秘密事項太寬泛,造成實踐中出現把不該定密的事項定密。事實上,根據保密法授權,從1989年開始,國家保密局就會同中央和國家機關制定各個行業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基本覆蓋了各個行業領域,每個行業都有具體的定密範圍“清單”。只不過在實踐中,少數單位和部門並沒有嚴格按照這個“清單”來執行,只是簡單憑經驗定密。
修訂草案規定了保密範圍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佈,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專人定密:
建立定密責任人制度
去年10月,上海組織了兩期為時兩天的“定密責任人培訓”,88名來自上海市直機關和區縣的從事保密工作的幹部參加了培訓。培訓班要求學員提交一份作業——本單位的“定密事項一覽表”。這是我國對定密工作人員專業化培訓的初步探索。
“定密責任人”被首次寫入了保密法修訂草案中,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一個單位,要有一兩個人專管定密這事。”畢穎介紹,早在2005年始,江蘇、上海便進行了定密責任人制的試點。以前定密主體沒有具體到人,定密權責不清,定密能力不強,如今實行定密工作責任制,並對定密責任人進行專業培訓,使其掌握定密工作需要的保密知識技能,熟悉本機關、單位業務方面的保密範圍。
保密期限:
最高不超過30年
“只標密級,不標期限”,是當下一些機關的常見做法。國家秘密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現行保密法沒有針對保密期限的具體規定。對於只標了密級而沒有標出保密期限的文件,有的部門為了保險起見,依最高期限去保密,甚至“一密定終身”,這樣一來“一定時間內”的字眼便沒有了意義。
有些單位在50、60年代的歷史資料中保密文件所定密級高,又沒有依據現行保密法對其進行清理,仍然按照原來的密級將這些文件積壓。隨著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推進,一些部門開始在保密文件上標注出保密期限,到期自動解密。但這種做法以前沒有通過法律固化下來。
如今,修改草案增加了對於保密期限的具體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而且要求機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責任編輯:田雲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