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最近出臺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12種事項,應當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或者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後方可作出決定。這些規定,前移了監督關口,強化了事前把關,對於規範幹部選拔任用行為,防範用人上不正之風具有重要作用。
選準人用好人,既要不拘一格,更要嚴守規矩。辦法規定的12種報告事項,如果把關不嚴,往往容易讓人對用人的公正性產生懷疑;有的還會以種種理由突破有關規定,甚至借機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風。比如,《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有的地方就隨意擴大“特殊需要”的人員範圍,規避民主推薦程式,使一些民意基礎比較差的人得以提拔重用。再比如,《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可以破格提拔,有的單位就隨意放寬幹部任職資格條件,甚至以此為由破格提拔領導幹部子女、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又比如,有的主要領導幹部在機構變動或者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拿職位送人情,甚至借機“賣官”牟利。凡此種種,在廣大幹部群眾中產生極壞影響,嚴重損害選人用人公信度。建立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就是要為選人用人安裝“過濾器”,防止有人利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特例搞“貓膩”。
嚴格執行有關事項報告辦法的各項規定,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一條重要紀律,是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切實履行好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對需要報告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事項,要全面報告、及時報告、如實報告,不遺漏、不隱瞞、不作假。另一方面,對下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有關事項,要堅持原則、嚴格審核,確保作出的批復、回復的意見符合政策規定,切實把好幹部隊伍的入口關,有效防止和及時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對不按照規定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要堅決予以糾正,同時追究相關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責任編輯:田雲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