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5日正式頒布新修訂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據介紹,新頒布的行政復議辦法將較早成立的復議委員會制度法定化、固定化,細化了行政復議受理、審理等一整套程式,明確行政復議聽證制度、建議書制度,推進行政復議和解等創新做法,同時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培訓和保障,以切實提高行政復議水準。
根據辦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決定。
此前,中國證監會曾就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專門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建議提出,應統一和明確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許可權規定。為此,辦法將原規定的“負責對審查、討論的行政復議案件提出復議意見”,修改為“審查重大複雜行政復議案件”,同時明確了行政復議決定程式。
關於回避制度,中國證監會在內部回避辦案、相互監督方面已經有了實際做法。為此,辦法對增加回避制度的建議予以採納,在第23條增加一款:“案件審理人員或者出席會議的復議委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應當進行回避。”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