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蒙受十幾年冤獄、但出獄幾天后便拿到65萬元的國家賠償的趙作海相比,張志斌就顯得沒有那麼幸運,儘管拿到了700萬元的賠償決定書,卻久久未能看見賠償款的蹤影。記者昨天(17日)從法律專家處了解到,根據現有的國家法律,張志斌所該得的國家賠償,事實是相當清楚的,賠償義務方也沒有疑問。但在這樣的情況下,在具體賠償上遭遇拖拉的現象,並不罕見。
誰侵害,誰賠償
“公安局說找當地政府,這個說法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卻是站不住腳的。”上海政法學院副院長關保英教授告訴記者,我國國家賠償法中,對於賠償主體的規定很明確。誰侵犯了當事人的利益,誰就應當對被侵害方作出賠償。具體到這個案子中,羈押張志斌的主體,很明顯就是大同當地的公安局,試圖對此進行推諉的任何說法都是站不住腳的。
而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張志斌不僅應當從當地公安局處獲取被非法羈押的國家賠償,而且他被當地公安局非法扣押的財產,也同樣應當立刻得到返還。“東西扣押以後,沒有妥善保管,或者搞丟了,最後證明是非法扣押的,這些損失都應當直接退賠給當事人。”關保英錶示,在張志斌被宣佈無罪釋放之後,當地公安局就應當立刻返還他的合法財產,沒有任何拖延的理由。而假如媒體的報道屬實,大同市公安局還以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價款賤賣了張志斌的財產,那麼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當地公安局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國家賠償,誰來監督
“國家賠償的行為缺乏監督,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上海諾盛律師事務所顧惠民律師告訴記者,儘管目前國家對於賠償標準、由誰賠償,都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卻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國家賠償行為的實施,本應參照法律條款執行,但從最近幾年的一些知名案例來看,國家賠償的效率,除了賠償部門上級政府的意志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媒體和社會的關注程度。
顧惠民表示,趙作海之所以能夠這麼快拿到國家賠償,不能不說與全國各地媒體的大批量集中性的報道有著密切的關係。沒有一個有力的權力部門來對國家賠償行為予以監督,使得很多當事人往往到最後只得求助媒體、求助網路,而這種情況,恰恰是對法律本身的一種莫大諷刺。將於今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儘管強化了對賠償時限的規定,但倘若只有規定,而無監督和制約措施,也很難確保最終實施效果如何。(實習生 葉松亭 記者 袁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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