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引言:從近期一些地方處理“鬧訪”事件來看,“鬧訪”已經陷入了一個困局——“鬧訪”者,往往要付出極高的精神和物質成本;而同時,“鬧訪”,也成為了懸在某些地方政府官員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這種潛在的錯誤的思想認識致使“鬧訪”者和地方政府兩敗俱傷。究竟該如何看待“鬧訪”現象,這種現象深層次的原因何在,如何化解,值得深思。我們約請了兩位知名專家對此進行了深度剖析。
“鬧訪”困局待解
“鬧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必然性。因而,各級政府官員要以平常心來對待“鬧訪”者,既要有理有節地息訴罷訪,又要依法合規地解決各種社會利益問題。
“鬧訪”的特點
近年來,我國“鬧訪”事件不斷增多,日益成為一種突出的社會現象。從各種“鬧訪”事件來看,大體有三個主要特點:
“鬧訪”的核心是利益訴求。“鬧訪”者相對於各級機關而言,是弱勢的個體。為了意見有人聽、案件有人理、利益有人公正裁決,一些陳情者信奉“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信條,把越級陳情和鬧訪作為“有效的”方式,甚至不惜製造事端,給政府部門製造壓力。“鬧訪”暴露出了當前群眾利益訴求渠道不暢通、利益協調與解決機制不完善的突出問題。
“鬧訪”者的主要目的是獲得利益表像背後的公正,即法律公正或社會公正。透過一些“鬧訪”者看似極端的利益訴求,發現其背後總有一種追求公正的願望,或者說,是為了“出一口氣”。就涉法涉訴“鬧訪”而言,有的“鬧訪”案件幾級法院都審理駁回,當事人還要申訴;有的經過幾級審判、監督程式,當事人還是不服法院判決,個人要求與判決結果差別依然很大。除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外,主要原因是“鬧訪”者認為沒有獲得公正。從根源上來說,很多“鬧訪”源出於政府部門工作不當,或不依法行政,或損害群眾利益而不給予合理補償,致使矛盾升級複雜化;問題發生後,又以“請示”來回避、以“報告”來敷衍、以“研究”來推諉,使矛盾失去了最佳的解決時機,導致一些陳情者產生了“公正”難求的印象。當然,也有極個別“鬧訪”者試圖獲得正義之外的非正當利益,不是追求一般利益,而是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試圖突破正義的底線與法律的底線,這是我們需要區別對待的。
“鬧訪”的方式具有極端性。應該說,絕大多數“鬧訪者”的利益訴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長期陳情得不到合理解決和滿意答覆的情況下,一些陳情者開始思想過激,採取了一些極端的方式,甚至有人“鬧洋訪”、“告洋狀”。正是因為“鬧訪”方式的極端性,導致了它的破壞性較大、處理起來成本較高,這也成為了一些人詬病信訪制度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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