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黃光裕案,不能僅抱著娛樂或看客的心態,而應當從社會成因、防範機制等縱深層面分析和思考。
5月18日,黃光裕被控經濟犯罪一案,在北京一審宣判,黃光裕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6億元,沒收非法所得2億元。
無論是對黃光裕、他的家庭以及國美集團,還是對整個中國民營經濟界,甚至對無數曾以黃光裕為榜樣的奮鬥中的青年群體而言,這都是一個非常遺憾的事情。
黃光裕從一個小店主起家,逐步邁向成功之路並三度登上中國富豪排行榜首,又在頃刻間轟然倒塌淪為階下囚,其命運的跌宕以及社會因此產生的無限感慨,活脫脫一齣令人唏噓的悲劇。看到這樣的悲劇,一方面為黃光裕本人的命運劇變遺憾,另一方面更擔憂于這一事件可能產生的嚴重負面社會效應。
在法治社會,黃光裕為持續違法行為付出自由和金錢的代價,這是必然的。但更重要的問題是,關注黃光裕案,不能僅抱著娛樂或看客的心態,而應當從社會成因、防範機制等縱深層面分析和思考。畢竟,今天倒下了黃光裕,我們不希望明天再出李光裕、劉光裕……
黃光裕獲罪,首先是他個人私欲膨脹、無視法律和規則的結果。作為商人,黃光裕的很多行為帶有功利目的,這本應得到理解。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當一個人以違反規則和法律並不惜犧牲他人利益的行為謀求私利時,就應受到懲罰。
縱觀一審法院認定黃光裕所犯之罪,其實都是“弱智型”犯罪,因為這些犯罪很容易引起外界和有關部門注意,很容易留下證據,很容易被查獲。作為有著豐富社會經驗的首富,黃光裕居然無視這些常識和風險鋌而走險,說明法律和規則在他心目中曾多麼淡漠。
由黃光裕案,想到其他富人犯罪的案件。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建昊集團前老闆袁寶璟雇兇殺人案。袁寶璟在長期的社會經濟活動中,迷信金錢和暴力,一次雇兇殺人不成,又來第二次,最終將自己送上了刑場。袁寶璟和黃光裕的獲罪,其實都源於同一個主觀錯誤,即以為金錢萬能。
一些富人迷信金錢,一些官員迷信權力,又源於這個社會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法制現狀,司法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選擇性執法,催生了非公平的社會環境,這種環境又強化了金錢與權力對規則與法律的替代與壓制意識。正是在金錢和權力對法律的淩駕中,黃光裕們不知不覺走進了自己構築的囹圄。
黃光裕的悲劇,也和資本運營的非公平環境有著密切關係。時至今日,中國雖經數十年的市場經濟改革,但市場競爭的公平依然不夠。一個典型的現象是,國有資本和非國有資本在立法參與、資源獲取、政策保障、政府支援、市場準入等方面有巨大差異。僅以黃光裕此番所觸犯的行賄罪為例,他當初行賄商務部官員郭京毅,目的就是為了讓有權者修改政策法規,以符合其企業並購的需要。
坐牢的黃光裕應該會有所自省,而社會也有必要作出反思。促進司法公平和執法公正,改善市場公平環境,可能避免更多的民營企業主和其他非國有經營主體誤入漠視法律迷信金錢的泥潭。(陳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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