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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擬出臺統一行政處罰辦法 可申請強制執行

2011年06月03日 22:08:43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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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級監督、掛牌督辦,國土部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將作為行政處罰執行措施寫進了國土資源部25日公開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由原地礦部與國家土地局合併而成的國土資源部已運作了12年,但是,現在執行的有關行政處罰辦法還是各自的,即1993年7月19日,原地質礦產部發佈的《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辦法》和1995年12月18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的《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國土資源部稱,“兩個辦法”執行多年後發現,有些內容不符合行政處罰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有的甚至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相衝突,造成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難以把握;同時,兩個辦法的一些內容不能滿足當前執法需要。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面臨著“執法難、法難執、難執法”等實際困難,出現很多亟需解決的問題。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隨著國土資源部的組建,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陸續成立,對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查處,由以前分散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轉為現在統一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客觀上也需要統一的行政處罰辦法。

  徵求意見稿除了適用於實施國土資源行政處罰以外,也適用於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或者非法批准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案件;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等三類案件。

  徵求意見稿特別強調了行政處罰的執行,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除此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先予執行。

  據悉,徵求意見稿新增加了審理的程式。國土資源部稱,設置審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的公平、公正,加強內部監督,防止調查人員濫用職權、枉法裁判。(記者郄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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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