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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成“避風港”? 山東一貪官獲刑

2011年06月03日 22:08:37  來源: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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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山東聊城冠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項罪名並罰,一審判決聊城市市區國稅局原局長荊長民8 年有期徒刑。在 10天的上訴期內,荊長民沒有提起上訴。專家指出,本案一個很大的警示意義在於:莫讓財產來源不明“保護”貪官。

  國稅局原局長鉅額財產可疑

  荊長民一案的案發原自群眾舉報。 2009年夏天,一封匿名舉報信遞到聊城市檢察院反貪局,舉報原市區國稅局長荊長民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財物,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經偵查,荊長民及其妻子辛愛麗名下共有 11個賬戶,分屬於三個不同的開戶行,累計存款98萬餘元。在檢察機關傳訊的第一天,荊長民似乎早有預料,稱絕大部分存款是自己的兩位舅舅所有,只是暫存于自己名下。而荊長民的兩位舅舅在接受辦案人員詢問時,也大包大攬堅持確有此事。

  然而,通過公安機關的協助配合,荊長民兩位舅舅在偽證罪的指控面前,終於承認了之前的虛假供述。荊長民正式歸案接受調查。

  就在核查荊長民財產過程中,細心的辦案人員還發現一張身份證複印件。“通過核查這個人各個賬戶,發現其中之一有 20 多萬元的存款,非常可疑。”辦案人員介紹說,我們搜尋到身份證上的人,原來是辛愛麗的同事,她壓根兒不知道自己有這麼一大筆錢。這就說明,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她的身份證複印件,給自己開戶存了款。

  118萬存款,分別存入12個賬戶內。而且,12個銀行賬戶上的118萬元也分散不均,其中多則50 多萬、少則 4000有餘。顯示了從事稅務工作的荊長民的精明,他早為逃避打擊作了多手準備。

  財產來源“記不清”

  據介紹,在眾多“高危”行業排位中,國稅局長一職絕對位居前列。其“高危”就在於,掌握轄區內所有大中小型企業的補繳稅、稅收指標調整及罰款多少的裁量權,稍有不慎就會成為貪腐斂財的工具。

  “而這項權力恰恰就被荊長民利用。”據辦案人員介紹, 2005年上半年,荊長民曾利用擔任東阿縣國稅局長便利,兩次收受某鋁朔板有限責任公司送的 5.5萬元現金,並在補繳稅款、罰款方面給予了照顧。

  此外,2008年至2009 年上半年,荊長民故伎重演,又在擔任聊城市市區國稅局長期間,3次收受某鎮黨委書記、鎮長送予的現金共計 2.5萬元,並在稅收指標和民營經濟稅收額調整等方面給予特殊照顧。經搜查,從他辦公桌內還查出16000元購物卡。

  對這兩項有行賄人證言、證詞的指控,荊長民供認不諱,然而,對於其他財產部分,荊長民要麼沉默不語,要麼就是“我記不清了”、“我不知道”。

  “荊長民幹稅務偵查那麼多年了,反偵查當然摸得很清,對他而言,能證明合法的財產,他一定證明爭取,能推脫出去的財產儘量推給別人,實在解釋不清了,就以沉默應對。”聊城市檢察院反貪局負責人介紹說,在證明財產來源過程中,荊長民做的是選擇性“失憶”。

  荊長民曾多次表示,大部分財產屬於其妻妹所有,暫存自己這裡,而其妻妹經檢察機關8次傳訊,均未到場。

  荊長民稱1992年時,稅務所發每人3000元補貼購買摩托,屬於合法財產,不屬於收繳範圍。“為此,我們專程找到19 年前的那位老所長,他證實確有此事。”辦案人員告訴記者。

  據檢察機關偵查的財產明細顯示,荊長民伕婦名下共有5套住房,其中兩套為任職前所有,其餘3 套則屬於任職國稅局長期間購買。而且,荊長民長期炒股,沒當國稅局長前,就買過幾個大型企業的原始股。

  莫讓財產來源不明“保護”貪官

  冠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荊長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此外,荊長民對家中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的184萬餘元,不能說明來源,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這一案件引起高度關注,除了被告是國稅局長外,再就是因為被告被判入獄的兩項罪名中,8萬元的受賄金額與 184 萬元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部分相差甚遠。

  判決生效後,荊長民所有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一同被收繳國庫,等待這位原國稅局長的將是8年的牢獄生活。與眾多貪腐落馬幹部相比,荊長民一案受賄金額確屬微乎其微。然而,本案中受賄款與來源不明部分的相差懸殊,則再次將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

  山東經濟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李震介紹說,根據刑法規定,貪污10 萬元以上就屬於數額巨大。如果是貪污184萬元,從理論上講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如果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按照原刑法規定最高刑期是5年,按照現行《刑法修正案(七)》對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修改後的規定,最高刑期是 10 年。也就是說,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即使上百億,最高刑期是10年。從這一點看,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貪官顯然是有利的。

  李震認為,避免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官的“避風港”,在現實中應該在兩個方面作出努力。一方面就是儘快制定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另一個方面,對於貪官來說,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往往是違法違規所得。因此,需要在司法實踐中完善相關規定,防止涉罪公職人員“三緘其口”,用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來保護自己。(記者 吳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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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