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徵30%。
三次採油,是指二次採油後繼續以聚合物驅、三元複合驅、泡沫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採油。
上述所列項目的標準或條件如需要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作出調整。
納稅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款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七、為便於徵管,對開採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採油的納稅人按以下辦法計徵資源稅:根據納稅人以前年度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減稅條件的油氣產品銷售額佔其全部油氣產品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其資源稅綜合減徵率及實際徵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徵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徵幅度×5%)÷總銷售額
實際徵收率=5%-綜合減徵率
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徵收率
綜合減徵率和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並根據原油、天然氣產品結構的實際變化情況每年進行調整。
納稅人具體的綜合減徵率和實際徵收率暫按本規定所附《新疆區內各油氣田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際徵收率表》執行。
八、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徵收管理等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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