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佔用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的機動車輛;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置換、購買、轉讓機動車輛。”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關於嚴禁檢察人員違規使用機動車輛的六項規定》,對借用、佔用發案單位機動車輛等六種情形作出明確的禁止規定。
規定的出臺用意何在?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六項規定將進一步規範檢察幹警執法行為,切實樹立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提高執法公信力,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近些年來,通過查辦檢察幹警違法違紀案件,包括從舉報線索中發現,檢察幹警駕駛警車、公務車、自駕車安全事故比較高。
2005年5月28日,最高檢出臺《關於嚴禁檢察人員違章駕車的四項規定》,對檢察幹警酒後駕車、無證駕駛、交通肇事後逃逸、警車私用等四項內容出臺禁止性規定;2009年1月,最高檢頒布《最高人民檢察院禁酒令》,對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等五種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
“這些規定的出臺,對於檢察幹警公正、廉潔執法,樹立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這位負責人坦言,在調查中還發現,一些基層檢察院檢察幹警仍存在借用、換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的機動車輛的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檢察機關的形象。
“這種情況的出現引起了最高檢的高度重視。”這位負責人說,正是基於這種情況,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出臺的六條規定,言簡意賅,更加符合檢察機關的實際。
“針對檢察幹警在車輛使用中的一些突出問題,我們把原有散見於各種規章制度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梳理,把可能發生的問題再次重申一下,這更容易引起檢察幹警的重視。”這位負責人說,“比如規定的第三條,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佔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的機動車輛,這項規定在《檢察人員紀律處罰條例》中,就有過規定,再比如規定的第六條,在中紀委下發的通知中也曾有過明確的表述。”
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為了配合最高檢正在開展的“恪守檢察職業道德、促進公正廉潔執法”主題實踐活動,和即將開展的“反特權思想、反霸道作風”專項教育,最高檢將派出督察組進行明察暗訪,督促檢查,抓好六項規定的落實工作。(記者 趙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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