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局否認社保部門不作為 稱企業壓“社保成本”非個案 市社保局昨剖析企業少繳養老保險費時披露,擬修改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昨天(6月11日),(深圳)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就“深圳發展銀行未按員工實際工資繳納養老保險費問題”接受媒體採訪時,否認社保部門不作為,同時認為企業壓縮“社保成本”並不是個案,而是一個社會現象。他呼籲市民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超過法定時限而不受法律保護。
黃險峰還透露,社保部門也在考慮在修訂養老保險條例時,改變目前以員工實際月工資總額為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的模式,未來可能由政府公佈一個能夠保障市民基本養老需求的區間,在這個區間內,由企業和員工通過勞動合同約定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政府將由“管點”變為“管區間”。
焦點1
員工投訴遭遇查處難
回應:投訴案須在法定時效內處理
黃險峰說:“接到深發展員工投訴後,局領導帶隊與深發展協調就不下3次,接訪深發展員工投訴的登記記錄也不下十次,而且給每個員工都建立了檔案,並下了處理決定書。”
黃險峰表示,社保部門有義務保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對違法行為、違法企業依法處置,是社保部門的法定職責。只要員工投訴的企業存在社會保險違法行為,我們一定處理,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出現一宗未處理的在法定時效內少繳養老保險費的信訪投訴案件,但執法的過程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不能超越法律法規的規定。
目前,深圳發展銀行的陳情員工提出的具體訴求,是希望補繳10多年的養老保險費,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也就意味著對於超過兩年的違法行為,社保局是難以查處的。因此,《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五十條特意提醒參保人:“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黃險峰說,深發展投訴員工均在2003年或更早之前離職,從離職之日算起,到向社保局提出投訴,投訴時效已超過兩年。黃險峰呼籲廣大市民群眾,及時查詢自己社保繳費情況,發現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要在法定時效內到社保部門投訴企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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