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需要,人民調解法草案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一立法將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法律制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司法部部長吳愛英介紹說,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共同構成我國的“大調解”體系。
1954年3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以法規的形式第一次在全國範圍內確立和統一了人民調解制度。1989年,國務院公佈施行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進一步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
據統計,目前全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80多萬個,人民調解員490多萬人,形成了覆蓋廣大城鄉的人民調解工作網路。2009年,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767萬件,調解成功率達97.2%。經人民調解又訴至法院的糾紛僅佔調解糾紛總數的0.7%,被法院裁定維持調解協議的比例高達86.9%。
面對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各種矛盾凸顯疊加的局面,中央提出了“調解優先”的化解矛盾糾紛新思路,人民調解工作面臨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
當前,人民調解的範圍,正逐漸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係、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常見、多發的矛盾糾紛,向土地承包、拆遷安置、環境保護、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擴展,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的結合也越來越緊密。
“人民調解法律制度在組織規範、程式規範和協議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吳愛英解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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