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及十七屆中央紀委第四次、第五次全會明確提出把領導幹部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內容,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去年11月,深圳在全國率先規定,“裸官”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為了防止“裸官”外逃,廣東省委組織部規定省管幹部上任前需報告家屬情況。
今年2月22日,監察部發佈《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其中“研究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具體落實辦法”赫然在列。這也是“裸官”監管第一次作為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工作重點對外公佈。眾多門戶網站更是將“研究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的具體落實”的話,冠以《中國部署新一年反腐,“裸官”成監管重點》等醒目標題,進行了突出處理。
今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最近中央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明確要求官員必須向組織報告配偶子女在國外定居和工作的情況。
應當承認,“裸官”未必都有問題,不“裸”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官。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裸官”比起非“裸官”腐敗所承擔的風險和成本要小得多。這些人一旦“赤條條來去無牽掛”,在國內當官能撈就撈,能貪就貪,風頭不對則腳底下一抹油溜之大吉,跑到國外共聚天倫,勢必留下一堆堆亂攤子和一個個黑窟窿,讓國家政府來收拾殘局。對於那些跑到國外去的“裸官”,司法部門也曾多次跨國追捕,不僅困難重重,收效甚微,最終也只是將個別人繩之以法,但為此耗費的司法成本幾乎是天文數字。相比之下,非“裸官”的顧慮較多,畢竟“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於是,“裸”幾乎成了一種趨勢,成了一些貪官既能貪污受賄將手中權力變現,又能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種時尚。
2003年來被媒體頻繁引用的一組官方數字是:“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潛逃出境……”這實際上只是被檢察機關掌握的一部分,精確的數字應該比這個龐大許多。防“裸”籬笆越扎越緊,正是“反腐戰線必須前移”的道理所在。綜合 新華
中央出嚴規加強“裸官”監管
據新華社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暫行規定》分別對適用範圍、適用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報告、任職崗位規範、辦理公共事務回避、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臺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違規行為處理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規定適用人員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在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規定適用人員辦理的公共事務,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國家和地區的,應當向本單位主管部門主動說明情況;存在利益衝突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門責成其回避。
《暫行規定》適用人員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臺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等問題,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辦理或者申請上述事項,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處理。選拔任用規定適用人員,應當在考察時全面了解規定涉及的相關情況。
《暫行規定》明確提出,規定適用人員違反規定,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組織處理、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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