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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慈善法草案初步成形 國務院法制辦詳解立法思路

2011年06月03日 22:07:38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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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29日至30日在蘇州組織召開了中英慈善立法研討會。記者從這次會議上獲悉,我國慈善法草案已初步成形,目前的草案共分為9章,主要在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志願服務、慈善信託、境外慈善組織在華活動的管理以及扶持與獎勵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在會議上,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介紹了此次立法的主要思路。

  創新制度

  慈善法被分別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立法計劃後,慈善管理、慈善實務和慈善研究領域的各界人士對於這部規範慈善事業發展的專門法有著很高的期待。

  郜風濤表示,要制定出一部良好的慈善法,就必須以社會管理創新為突破口,不斷創新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新體制、新制度和新機制。

  關於慈善立法的制度創新,郜風濤概括為三點:一是進一步創新慈善組織的登記管理體制,切實通過制定慈善法,在法律層面解決長期以來一直困擾和制約慈善組織登記註冊的制度瓶頸,使得慈善組織,尤其是社會力量發起成立的慈善組織能夠在一種更加寬鬆、更加規範的法律環境中誕生和成長。

  其次,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應當享受的稅收優惠和對慈善財產依法進行管理使用的權利保障機制。“目前,儘管所得稅法規定了公益稅收優惠的內容,但是,在具體實踐中,慈善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環節多、難度大、成本高,應當通過制定慈善法,形成統一、公開透明的落實機制。同時,在慈善捐贈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要通過慈善立法解決一些地方和部門出現的行政干預慈善法律關係、損害慈善組織和捐贈人權益的問題。” 郜風濤說。

  第三,則是通過慈善捐贈、慈善信託等制度設計,在慈善領域引入競爭和效益機制,不斷提升慈善組織的能力建設,提高慈善創新水準。

  厘清權界

  政府在慈善事業中應發揮怎樣的作用一直是備受業界人士爭論的一個問題。對此,郜風濤強調:“政府可以號召、鼓勵、引導慈善,但是不能將慈善作為一種法定義務去推廣。硬性攤派不是慈善,運用權力的手段蒐集慈善資源,也必然會破壞慈善生態。”

  他表示,慈善立法應當明確慈善的自願性和民間性的定位,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政府和社會在慈善領域中的職責許可權。

  “慈善的主體是民事權利主體,無論是施善者還是受善者都是如此。換言之,慈善的主體是民,而不是官。”郜風濤認為,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導慈善行為,而不能作為慈善的主體。政府可以通過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途徑,去照顧社會中處於最不利處境下的弱勢群體和成員。然而,這完全是公共財政政策的目標,是政府的職責和義務,而不是慈善。慈善立法應當以此為定位,才能厘清權力界限和法律關係,使得慈善事業可持續發展。

  據了解,根據慈善的自願和民間的定位,我國的慈善法草案將明確政府、企業、社會等在慈善事業發展中的權界。明確規定政府管理慈善的權力範圍、行使程式以及擅權、濫權的制約和處罰。明確慈善捐贈人、慈善組織和慈善受益人的權益以及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渠道,從制度上厘定政府權力和民眾權利在慈善法律關係中的邊界。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