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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支援記者進行正常合法的輿論監督

2011年06月03日 22:07:3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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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8日,“《經濟觀察報》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全國通緝。”這則微博消息引爆網路。發帖者稱,《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為報道了上市公司凱恩股份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凱恩股份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

  新聞出版總署密切關注此事,總署新聞報刊司在第一時間要求浙江省新聞出版局與麗水市公安局溝通調查了解詳情,同時約談經濟觀察報社相關負責人,並表示支援媒體記者進行正常合法的輿論監督。

  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及時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繫並調查後獲悉,7月28日,在浙江省公安廳的指導下,麗水市公安局組織有關專家連夜對該案的有關證據和辦案程式進行審核。

  麗水市公安局調查核實後認定:遂昌縣公安局目前對仇子明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採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責令遂昌縣公安局立即撤銷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並向記者本人賠禮道歉。遂昌縣公安局于7月29日上午10時,撤銷了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同時,麗水市公安局將對該案件辦理情況作進一步的調查,查明情況後依照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此事一齣,維護記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再次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新聞機構及其派出的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兩年來,新聞出版總署出臺了一系列的規範性文件,修訂相關法規,從法規制度建設上加強記者權益保護。

  2007年,總署發出《關於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合法採訪權利的通知》,規定有關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為新聞機構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新聞采編人員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2008年,總署發出《關於加強新聞采編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規定對干擾、阻礙、報復、陷害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依法開展輿論監督,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9年,總署組織力量,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修訂了《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這兩個《辦法》增加了關於保障新聞媒體及分支機構、新聞記者的合法新聞採訪權、輿論監督權等相關權益,維護新聞機構、采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障新聞記者的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評論權。

  今年,新聞出版總署將繼續深入貫徹執行兩個《辦法》,下半年將就《辦法》貫徹執行情況到各地進行專項檢查,要求各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加大對新聞媒體及其合法權益的保護。(牛春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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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