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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不得帶父母申請 需提交社保等證明

2011年06月03日 22:06:49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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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海澱區清河小營金隅美和園限價房小區,一些住房困難居民領到了象徵入住資格的大鑰匙。 本報資料圖 張濤 攝

  今後,北京經適房和限價房的申請人,將不得再帶父母一起申請。昨天,北京市住建委發佈了《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審核配租配售管理等問題的通知》,明確經適房和限價房的申請家庭成員只包括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該新規將於10月8日起實施。

  經適房限價房申請主體有變

  按照過去的規定,北京保障房的申請家庭成員,要求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昨天發佈的《通知》明確,購買經適房和限價商品房的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成員仍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

  書面承諾失實按瞞報處理

  同時,北京將進一步嚴格保障房的資格審核。首先,在資格審查中,增加申請人所要提供的材料,申請保障房的家庭成員需提供社保、公積金、地稅部門出具的申請前12個月的繳納情況證明。

  對於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申請家庭成員,須填寫未繳納上述各種費用的書面承諾。承諾如果住房保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自己有上述繳費情況的,本人同意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取消申請資格,按照瞞報家庭申請情況處理。

  售房三年後可申請保障房

  昨天發佈的新規還明確,如果申請家庭將自己的住房出售或將贈與他人,而後又想申請保障房,則必須在辦理出售或贈與手續年滿三年後,才可以申請保障房。

  此外,還明確規定,已經通過定向安置住房解決住房困難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

  ■ 新規解讀

  申請主體

  申請家庭成員範圍縮減

  經適房、限價房父母不得共同申請,申請廉租房按原規定執行

  新規:購買經適房和限價房的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他申請條件不變。申請廉租房家庭成員,仍按原規定執行。

  解讀: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過去北京廉租房、經適房、限價房的相關規定,對於申請家庭成員的界定,為“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昨天發佈的新規中,對於經適房和限價房,家庭成員只限定於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這意味著今後申請經適房和限價房,父母將不能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為何做出這樣的調整?該負責人表示,今年4月底出臺的“京十二條”中,歸於商品房限購的環節,北京市確定了家庭成員的定義,為一對夫妻帶一個未成年的孩子。經適房和限價房也是有產權的房產,因此家庭成員的定義也應與北京市出臺的規定一致。而廉租房是沒有產權的住房,仍按原規定執行。

  由於北京的保障房配售,是按家庭人口來確定配售住房的居室,人口多的家庭配售的居室就相應較多,因此新規實施後,不帶父母共同申請,申請家庭配售的居室數量可能會有減少。不過該負責人表示,這對於申請家庭的影響不大,“因為父母如果符合保障房標準,可以分開單獨申請。”

  材料提交

  申請需提交社保公積金等證明

  申請資格核查前置,公積金、社保、個稅等數據可聯網復核

  新規:申請廉租住房、經適房和限價房家庭成員,需提供社保、公積金、地稅部門出具的申請前12個月繳納情況證明。具體材料如下:

  1.社保部門出具的繳存人社會保險繳納資訊憑證,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資訊對帳單》或《參保職工四險繳費情況表》等。

  2.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繳存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個人資訊》或“住房公積金對賬簿”列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

  3.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包括完稅證、繳款書、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解讀: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從今年開始,北京的住房保障審核已經與公積金、社保、稅務等部門聯網,在申請資格復核時,通過公積金、社保、個稅等方面的數據,來倒推核查申請人的收入、資產是否符合標準。但以往並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供這方面的資料,只是部門之間會聯網核查。“這相當於把核查前置,可更清晰地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保障房標準。”該負責人說。

  他表示,如果申請人沒有繳納個稅,或沒有繳納公積金等,要簽署承諾書。一旦住保部門在聯網核查時發現,申請人可以提供但沒有提供相應材料,那麼無論其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都會被取消申請資格,並按瞞報家庭申請情況處理,5年內都不得再申請保障房。

  騙購退房

  騙購如不退房可申請強執

  騙購保障房退回辦法出臺,被取消資格家庭房產證作廢

  新規:購房人違反經適房和限價房管理辦法,戶籍所在地區(縣)住保部門取消購房資格後,責令其退回已購住房,公佈了具體辦理程式。

  解讀:市住保辦這位負責人表示,過去,北京對於騙購保障房,或將保障房出租、改作他用等情況,都會取消家庭購房資格,責令其退出已購住房。但如何退出,沒有出臺過具體的操作程式。此次出臺新規後,已購保障房的退出將更具操作性。

  該負責人說,區縣住保部門作出了責令退回的決定後,會書面通知購房人在規定期間內,提交購房合同或房產證、身份證明等材料。

  已購經適房和限價房的退出分為兩種情況。對於已經申請房屋登記但還沒有拿到房產證的,區縣住保部門將書面通知開發商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停止辦理房產登記等手續,並通知房屋登記部門停止辦理後續手續。辦理了退房手續後,開發商按照購房原價退回購房款。

  如果是貸款購房的家庭,開發商與購房人先辦理銀行貸款解除手續後,再解除購房合同。銀行已放款給開發商的,開發商要歸還銀行貸款的本金,貸款利息和違約金由購房人負擔。

  對於已拿到房產證的,市住建委將會做出撤銷登記的決定,收回房產證或公告房產證作廢。房屋由區縣住保部門或其指定機構按原價回購。

  新規還規定,如果購房人拒不退回的,區縣住保部門或房屋銷售單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記者 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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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