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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糧食局通知開展2010年秋糧收購監督檢查工作

2011年06月03日 22:06:32  來源:糧食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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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糧食局關於開展2010年秋糧收購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糧檢〔201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

  當前正值秋糧收穫上市的關鍵時期,為切實維護好糧食收購市場秩序,確保國家各項糧食調控政策落實到位,促進管理好通脹預期的宏觀調控目標順利實現,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國家糧食局決定開展2010年秋糧收購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轄區內所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各類糧食收購主體。

  二、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糧食經營者的收購資格。在秋糧收購期間,各地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具體條件,對各類糧食收購主體的糧食收購資格開展一次全面核查。對按規定需取得收購資格但未取得而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要堅決禁止;對已取得收購資格但不再符合條件或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要視情節暫停或取消其收購資格。

  (二)跨地區從事糧食收購的備案情況。對跨地區從事糧食直接收購或委託收購,未在收購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未按規定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情況的經營者,要停止其糧食收購活動,並視情節由發證機關暫停或取消其收購資格。

  (三)履行最高庫存量義務情況。各地要根據《條例》和本地區規定的最高庫存量的具體標準,對從事糧食特別是粳稻、玉米等重點品種收購、加工和銷售的經營者逐戶核定企業商品糧最高庫存量,並定期進行檢查。尚未制定最低最高庫存量具體標準的地區,要抓緊制定並公佈實施。對開展代收代儲業務的,必須簽訂正式合同,並納入委託企業的經營和庫存統計。對違反最高庫存量規定的,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按照《條例》規定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取消其糧食收購資格,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各地要對納入統計範圍的各類糧食經營者執行糧食統計制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重點企業要進行經常性抽查。凡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以及未按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要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相應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糧食收購資格。

  (五)落實最低收購價和臨時收儲政策情況。實行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和大豆等品種國家臨時收儲政策的地區,要按照在地原則,採取抽查、巡查、交叉檢查等方式,對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委託收儲庫點是否具有糧食收購資格、執行質價政策是否規範,政策性糧食審核驗收是否嚴格等情況。對壓級壓價、抬級抬價、虛報進度、“轉圈糧”等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嚴厲查處,並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立即取消其政策性糧油收儲資格,三年內不得從事政策性糧食收購,已經收購入庫的要退出政策性庫存統計,扣回費用利息補貼,同時追究有關單位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六)糧食經營者的其他收購行為。各地要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未執行糧食收購品質標準、未及時支付售糧款,以及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對中儲糧直屬企業違反國務院有關要求,從事與儲備吞吐輪換直接相關業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活動,要加以制止,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及時報告國家有關部門。

  此外,各地還要認真落實好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嚴肅紀律切實做好政策性糧食出庫工作的通知》(國糧電〔2010〕19號)精神,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確保政策性糧食出庫順暢,為秋糧收購工作的平穩開展創造有利條件。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