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建立基本藥物指導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意見》稱,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啟動實施以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基本藥物招標採購不夠規範,採購價格沒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區部分藥品供應配送不及時,影響了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效果和群眾受益程度。
為此,《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總體思路: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採購優勢,招標和採購結合,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採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採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產和供應,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層用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
《意見》要求,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各省(區、市)衛生行政和價格主管等相關部門要對基本藥物近三年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包括社會零售藥店零售價格以及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應作為基本藥物採購的重要依據,原則上集中採購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衛生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收集匯總各地市場價格調查情況,建立基本藥物價格資訊庫。
《意見》明確,建立基本藥物指導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成本調查和市場購銷價格監測,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定價方式,動態調整基本藥物指導價格水準,指導各地合理確定集中採購價格。對獨家品種以及經多次集中採購價格已基本穩定且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要探索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意見》進一步要求,完善基本藥物電子監管和供應的資訊系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完善全國統一的基本藥物資訊條碼(電子監管碼)和藥品電子監管平臺,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區、市)不得採購未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資訊條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藥物。
《意見》鼓勵各省(區、市)進一步拓展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臺的功能,打通衛生行政部門、基本藥物生產及批發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資訊通道,建立起基本藥物從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資訊系統,動態監管和分析藥品生產、流通、庫存和使用情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電子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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