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發佈了《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指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西方大眾傳媒研究中最早使用了公信力的概念,儘管其定義迄今尚無規範表述,但其存在的必要性與意義卻世所公認。《華盛頓郵報》執行編輯費維曾說過:“我不知道公信力是什麼,但失去了它就能感覺到它的存在。我們花了許多年才能把那些信任找回來”。一語道出了公信力存在的價值。隨著現代社會科學之間的相互滲透,公信力概念被逐漸應用於政治領域,形成了政府公信力概念。
一般認為,政府公信力就是政府贏得公眾信任的能力或程度,具體來說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府誠信的信任度,即政府是否履行承諾,誠信無欺,公正、公平處理事務,在這方面是否取得了公眾的信任;二是政府能力的認可度,即政府是否擁有對內管理好自身事務、對外管理好社會事務的能力,能否得到公眾的認同和滿意;三是政府政策的信賴度,即政府出臺的各項政策是否具有科學性和連續性,能否得到公眾的信賴。
政府公信力的取得與提升,當然離不開政府外部監督機製作用的發揮。媒體監督機制、社會監管機制、公眾參與機制等對促進政府公信力建設就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網路反腐也成為遏制腐敗的一種重要手段和工具。但由於政府在社會生活中處於絕對權威和優勢的地位,因而如果政府自己不潔身自好、廉潔自律,僅靠發揮外部監督機制的作用是遠遠不夠的。
政府公信力本質上屬於政府軟資源,它既是政府主觀能力的體現,又是政府自覺行動的結果。如果政府不履行承諾,是無法提高政府誠信度的;如果政府不履行其應有職責,不能有效地處理好政務,尤其不能有效地處理好重大事件、突發事件以及解決好社會上存在的突出問題,政府能力就無法得到公眾的認可;如果政府決策不科學,政策功能與政策責任缺失,政策執行不斷出現偏差,民眾就會喪失對政府政策的信賴,其結果必然導致政府失信於民,甚至公信力出現危機。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就要靠政府發揮自身的自覺性、主動性與積極性,健全取得和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內在機制。
政府公信力內在機制是內在地作用於政府,使政府贏得公眾信任從而提高政府誠信的信任度、政府能力的認可度和政府政策的信賴度的一種機制,它可以細化為三種具體機制:政府自我約束機制、政府內部監管機制和政府政策協同機制。這三種機制相互配合,形成政府公信力內在機制的有機統一體,為提升政府公信力提供有力的保障。要健全政府公信力的內在機制,就必須從健全這三種具體機制入手,以取得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預期效果。
1、健全政府自我約束機制。政府自我約束機制是加強政府公信力建設的首要機制、基礎性機制。完善政府自我約束機制的途徑有兩條:一是加強政府機關的自我調整,即政府機關內部應保持監督資訊靈敏、監督渠道通暢,對社會環境和被監督者條件的變化有較強的感應能力,對自身存在的缺陷,如權力分配和運作方式不合理等,能自覺地加以矯正,對各種監督方式之間出現的不協調,能及時地予以調整等;二是加強政府公職人員的自律,即通過各種方式提高政府公職人員的政治修養、業務修養、作風修養、品質修養和法制觀念,以增強其自我約束能力,減少或杜絕其腐敗行為。政府要通過自身調節、自我約束,打造廉潔政府、廉潔官員的形象,最終獲取公眾的信任與支援。
2、健全政府內部監管機制。政府通過內部監管來督促其自身的行為,提升政府執政能力。首先,要在政府內部建立獨立的監管部門,並做到監管主體在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時,能切實排除一切外來干擾和阻力。其次,要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用資訊的公開來保證資訊的可靠,通過接受廣大公眾的監督,從而避免因資訊的不對稱而造成的信用危機。再次,要嚴格執行對違反誠信道德行為的懲罰和責任追究制度。失信懲罰制度是政府誠信保障體系中最重要的“部件”之一,應重點加以研究和構建。
3、健全政府政策協同機制。即政府內部各部門、各機構在制定政策時協同合作,協調一致,避免各項政策在制定和執行中出現時間上的不一致和空間上的不協調,保證政府政策的科學性和連續性。為此,要抓住政策制定與執行的主要環節,加強政策的縱向協同與橫向協同。政策的縱向協同是指新政策與舊政策之間要有合理的銜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政策的橫向協同是指在政策制定中,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利益,要綜合協調各項具體政策,以保證政策的科學性、協調性與可行性。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政府政策協同機制才能使政府政策得到公眾的信賴,從而提高政府政策的公信力。(彭晶晶 杜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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