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上書人大建議特赦流氓犯”追蹤
律師復函要求糾正“最後流氓案”
近日,牛玉強的律師周澤接到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八師監獄管理局的來函,表示牛玉強服刑延期至2020年有法律依據。就此,周澤律師于昨日向新疆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復函,再次要求其糾正“流氓罪”執行錯誤。
2月9日,新疆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對於周澤在之前的發函給予了回復。信中表示,1991年7月1日,經考察成員確定,才對牛玉強做出續保一年的決定。續保期滿後罪犯牛玉強未歸監,直至2004年4月30日,監獄根據司法部【1995】司獄字第166號文件規定“對保外就醫罪犯期限已滿,不能及時回監獄的罪犯,監獄應按照脫逃犯對待,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儘快將其追回”。石河子監獄先後於1999年、2001年兩次上網追逃。根據1990年12月30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發的《保外就醫法》第17條第三款之規定,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刑期順延規定,應扣除執行為保外就醫逾期11年9個月零28日,順延後刑期的截止時間為2020年2月21日。
昨天,周澤就此函作出了回復。他認為,新疆建設兵團農八師監獄管理局所解釋的順延牛玉強刑期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因此再次致函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八師監獄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司法部等相關部門,希望糾正對牛玉強案刑罰執行的錯誤。
周澤認為,農八師監獄管理局並沒有證據表明,石河子監獄協查和兩次網上追逃是牛玉強個人原因所致,更不能證明牛玉強有個人逃避刑責的行為。農八師監獄局及所屬石河子監獄雖然採取了網上追逃、發函協查、發通知等行為,但在這些行為“均無結果”的情況下,沒有及時赴牛玉強監外執行所在地調查了解情況,未能盡到將監外執行的牛玉強及時收監的法定職責,並將牛玉強未能及時收監的責任推給牛玉強,以其未及時歸監為由,經農八師監獄局、兵團監獄管理局批准,順延其刑期,是完全錯誤的。
同時,周澤就農八師監獄管理局所提——“作為一名犯人未辦理釋放證明,他(牛玉強)不知道一年後該向監獄報告自己的情況是說不過去的。他續保過一次難道不知道一年後還要繼續續保嗎?”的說法作出了回應。周澤表示,犯罪續保審批表是監獄及監獄管理部門的內部審批文件,而不是向具保人及罪犯本人送達的法律文書。牛玉強很可能不知道這些程式,而且就算牛玉強知情,也不能成為監獄及監獄管理部門不履行將罪犯及時收監這一法定職責的理由。
周澤最後表示,農八師監獄局認定牛玉強“明知自己未刑釋,保外也超期了。卻抱著僥倖的心理,逃避刑罰。在社會上長達11年之久不向監獄彙報情況,也不歸監”,並據此對牛玉強的刑期予以順延,是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也是違法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記者 穆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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