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民主”實施的關鍵,在於執政黨對此有清醒的認識和高度的自覺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提出,“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重要體現,是黨和國家實現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環節,是黨提高執政能力的重要途徑”。胡錦濤總書記在2009年慶祝人民政協成立6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各級黨委都要“增強開展政治協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這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要求,對於鞏固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凝聚各黨各界的思想共識、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義。
“協商民主”實施的前提,在於參與方平等相待,協商的環境友好、氛圍融洽。協商當然需要主持和主導,但主持應公正公道,主導能導出真知灼見。如果有一個高高在上的權威或威權,不叫協商,只能叫諮詢或聽取意見。我們黨強調要加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領導的時候,必須非常注意充分傾聽人民的呼聲,反映人民的要求,整合人民的意見,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最大多數人的積極性。
“協商民主”實施的保障,在於“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式”。從制定政治協商規程入手,加強民主協商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建設。規程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程式設計,對公權進行了明確的規範和自我約束。它不但要求制定和適用規程的主體、也要求各級黨政領導機關,按既定的規則和程式辦事,使協商制度科學化、公開化、具體化,使協商過程可規範、可操作、可監督,避免因為領導人主觀意志和集體走過場而使協商民主落空。規程提供了一個制度平臺,把人民群眾的政治參與納入秩序軌道,使更多的社會成員和群眾利益訴求得到有序反映。黨的十七大以來,特別是胡錦濤總書記在人民政協成立60週年紀念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前後,中央要求進一步規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同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政治協商,對政治協商的原則、形式、內容、程式以及其他有關問題,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廣州、浙江、廣東、江西、北京等地相繼推出了“政治協商規程”或“加強政治協商工作”的意見、辦法,在協商民主制度化建設方面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協商民主”要創新形式。不僅在政協組織內協商,也可在基層、在社會組織之間協商;不僅在會內協商,也可在會外協商;不僅在書面協商,也可在網際網路上協商。黨的十三大報告就曾提出“社會協商”這一概念。逐步構建社會協商機制,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鼓勵和擴大公民有序參與,推動聽證會、懇談會、議事會等形式發展成為制度化安排,是協商民主的拓展和創新。網際網路的資訊傳遞是扁平式的,與傳統的社會治理模式的縱向垂直傳遞不同。縱向垂直傳遞往往是“先黨內後黨外、先上級後下級”,一級一級向下傳達政治資訊。而網際網路這種扁平式資訊傳遞方式,則使公民同時在同一個平臺上獲取資訊,參與討論,表達政治訴求,乃至參政議政。如何通過網際網路有效有序地開展民主協商,值得探討。
“協商民主”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必將發揮更重要的作用。近日,胡錦濤總書記在省部級領導幹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強調,要扎紮實實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準。下一個十年,中國要著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加強社會建設,著力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社會體制改革與建設,上承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與完善,下為政治體制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條件,是中國的一場社會進步運動。社會體制改革與建設,要建立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推進城鎮化,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構建一個合理穩定的社會結構;要使基層自治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會組織,支援、引導其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積極穩妥地推進社會體制改革乃至政治體制改革,既要有改革的“頂層設計”,更要有各方的廣泛參與。這就更需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廣泛協商,體現民主與集中的統一。“協商民主”大有用武之地。因為,確保社會正常運轉,應對社會矛盾凸顯期挑戰,完成日益繁重的社會管理任務,需要更加善於運用群眾路線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服務的方式,建立方式多樣、規範有序、暢通高效的訴求表達渠道,讓群眾能依法有序理性表達訴求,話有處說、冤有處訴、問題有處反映,並且盡可能通過平等的對話、溝通、協商、協調等辦法來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要改變主要靠行政手段通過管、控、壓、罰實施社會管理的方式,從重管制控制、輕協商協調向更加重視協商協調轉變。要通過民主協商、社會協商,提高包括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仲介機構、志願者團體等在內的各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協同能力。
“協商民主”這條新路,不僅可以“在政治上創造比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實的民主”,而且在下一輪中國社會體制改革與建設的浪潮中,也會越走越寬廣,越走越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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