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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將發揮什麼樣的調節作用

2011年06月03日 22:04:26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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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這次個稅調整的設計思路來看,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具有三個特徵,即“削高、減中、補低”,或者說在這三個方面發揮個稅的調節作用。

  一是“削高”。不斷擴大的社會收入分配差距,不僅有損於社會的公平正義,而且也妨礙經濟的平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發揮個人所得稅“削高”的調節作用,是社會的普遍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競爭參與者的合法收入“上不封頂”,市場機制本身就是鼓勵社會大眾通過公平競爭致富,積累越來越多的財富。顯然,這裡所說的“削高”,並不是抑制高收入,更不是設置天花板限制人們致富,而是按照稅收縱向公平原則,量能負擔,納稅能力不同的社會成員應承擔不同的稅收,而納稅能力強的,自然應承擔更多的稅收。為貫徹這一原則,這次個稅調整擴大了最高稅率45%的適應範圍,同時也調整了高收入者的稅率級次和級距,使月薪達到2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適當地多納稅。同時,現行稅法對其他所得也有調節措施,如對超高勞務報酬實行加成徵收。在稅收徵管方面,強化了對高收入者的收入狀況的監管,減少稅收流失,以使“削高”的調節作用真正落到實處。

  二是“減中”。按照量能負擔的原則,對於中等收入階層,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減輕其稅負,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從而達到有利於縮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標。這次個稅調整方案體現了這一點。如對工薪所得的費用減除標準從2千元提高到3千元,這使月薪3千元以下的不需要納稅。再考慮到稅前扣除,如“三險一金”等因素,實際的費用減除是在3500元以上。初步估算,費用減除標準的提高,使納稅人佔工薪所得人數的比例從28%降到了12%,也就是說,按照新標準,在有工薪所得的人數中只有12%的人交納個稅,納稅面大大收窄了。同時,通過對個稅稅率級距和級次的調整,使月薪1.9萬元以下者,其個稅負擔都有相應的減輕。這就是說,通過這次調整,適當減輕了中等收入者的稅收負擔。

  三是“補低”。這也是個人所得稅的一個重要調節作用。但“補低”的作用是間接實現的,即通過籌集到的收入,用做對城鄉貧困人口的轉移支付,如發放低保救濟,實現收入上的“補低”;以及通過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就業培訓等,提升國民素質,提高創業就業能力,實現能力上的“補低”。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公共財政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稅收制度體系中的一個稅種,個稅的作用方向與此是一致的。徵收個稅,最終也是為了這個目的,使市場經濟社會中的所有社會成員都有同等機會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享用基本公共服務,不至於因為市場競爭導致社會的不平等加劇。在這個意義上,徵收個稅是出於公共目的,而不是簡單地“抓錢”。但要發揮個稅“補低”的作用,是與個稅收入的籌集內在地聯繫在一起的,籌集的個稅收入越少,其“補低”的作用也就越弱。如果要充分地發揮個稅的這個作用,就應當充分地發揮個稅在現有條件下的“收入功能”。沒有收入功能,也就談不上調節功能,更不會有“補低”的作用。當然,個稅的“補低”作用是與其他公共收入一併作為公共支出的來源而實現的,現階段4800億元的個稅大約只佔整個公共支出的5%,難以獨立地發揮“補低”的作用。可問題是,整個公共收入是通過一個個稅種、一筆筆收入累積而成的,不能因為“稅小”而不為。就像飛機上的一個零件,即使很小,卻也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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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