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屢騙救命錢:社會救助認定亟待解困
歷經30多年改革發展,中國的社會救助正在形成以城鄉低保、保障性住房、教育救助、醫療救助等為核心的制度框架,它構成了民生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維繫著社會穩定與和諧。但面向低收入群體的救助政策擴面加碼、群眾受惠“真金白銀”的事實,也使一些不符合條件的人想方設法擠進社會救助申請者行列,由此產生的“開私車領低保”、“老闆富翁入住經濟適用房”等現象引起社會強烈不滿。如何嚴把救助標準認定關,成為一個體制性難題。
“望聞問切”式認定存在三大弊端
前不久,沿海一個大城市剛剛將保障性住房分配名單 “曬”出來,就引起社會譁然,有人公開指稱政府部門沒有把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清楚,存在隱瞞財產、虛假申報現象。
一個中部大城市市長在私下場合曾向半月談記者談到自己親歷的尷尬一幕:某次外出遇上一位腰纏萬貫的私企老闆。老闆熱情地握住他的手說:謝謝市長!我剛剛拿到了經濟適用房補貼!
這些引人反思的事實背後,反映出我國社會救助制度在認定“誰是窮人”上面臨現實挑戰。據了解,目前我國各項社會救助政策中,低保被公認為認定標準最為嚴格的一項。通行的做法是民政部門採取多次、多層級和交叉等方式實施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以及社區評議、社區公示等,以調查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和財產。這些方法,在低保制度初創時曾發揮過重要作用。但南開大學社會工作與社會政策系主任關信平等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城市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審批管理,主要依託居委會和社區居民監督,這種“望聞問切”式的對象認定辦法,主要存在三個弊端:
資訊抓不準。低保審批的資訊來源主要依賴個人申報、所在單位提供證明材料、入戶調查以及社區居民對不實者的舉報等。但一些申請者刻意瞞報,一些單位在提供證明材料時把關不嚴,甚至有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入戶調查雖然可以直接觀察,但只能看到表面情況,難以獲得申請者的存款、股票、汽車及其他住房等方面的資訊。
運作成本高。目前的認定程式比較複雜,既需要申請人提供許多證明材料,又需要工作人員去核實材料的真偽,包括向提供材料的單位進行調查、入戶調查、公示等環節,需要動員社區、街道的很多幹部參與調查。有的城市還建立了一支人數眾多的低保專幹隊伍,工作經費開銷很大。
監督效果減。各地對低保申請者和獲准的低保對象進行多次張榜公示,是在傳統手段抓不準資訊前提下的一種變相群眾監督措施。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際關係變遷,昔日鄰里之間知根知底的“熟人社會”,變成了如今鄰里相望、老死不相往來的“現代社區”,群眾監督效果日漸衰減。相反,張榜公示等措施,損傷低收入者尤其是貧困家庭中未成年人自尊心的副作用變得越來越突出。記者在採訪中,有些低保戶坦言不拿錢日子過不下去,拿了錢出門抬不起頭。
近些年,有審計機關對一些地方低保對象家庭開展調查,結果某城市被查出有5%以上的低保戶不符合低保條件。目前,我國城鄉低保年支出資金900多億元,對救助對象認定即使只有1%左右的誤差,也意味著10億元左右的“救命錢”沒有補貼給真正困難的人。
精確認定面臨部門資訊共用難
記者了解到,為破解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難題,國家有關部門做了大量探索。民政部在上海市試點成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提出“三個一”工作目標:“一個平臺”,即建立一個面向上海全市居民的經濟狀況核對的綜合資訊處理平臺,把原本分散在政府各部門的相關經濟狀況資訊,通過核對系統進行最大效率整合和利用;“一個辦法”,即制定一套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規範申請、審核、流轉、比對、核實等一整套特定的流程和有關政策,實現對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申報和核對;“一個機構”,即創設一個專業的權威機構,專職對申請政府保障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為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審批時提供客觀依據。去年,上海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在對廉租住房申請人作相關核對調查中,就發現有超過兩成的對象不符合條件,節約了大量財政資金。
但上海的經驗做法要推而廣之,似乎還面臨許多難以逾越的資訊鴻溝。
湖南長沙市一位民政官員坦言,現行管理機制下,因為資訊不對稱導致的騙補問題不可能得到很好解決。根源在於,我國包括低保在內的多項社會救助管理制度,還是手工管理和以社區為基本單位的分割式管理體制,沒有實現對低保人員的資訊化管理和綜合資訊共用。而低收入家庭認定中,光是收入和財產調查涉及的資訊口就多達19個,而民政部門能夠掌握的只有三四個。部門資訊共用既存在公民隱私保護問題,也與部門之間責任分工不明確有關。如果沒有法律授權和明確的責任分工,民政部門去查詢相關資料時,銀行、稅務、保險、車輛、金融、工商等機構沒有配合的義務;此外,民政部門越到基層人手越少,也無力逐項核查。
創新機制和手段才能讓德政更有效率
顯然,沒有資訊共用,就沒有精確認定。對於牽涉面甚廣的社會救助,基層如今感到“九龍治水”難以為繼,“歸口統籌”勢在必行。
據了解,目前我國有多個部門涉及社會救助工作,除了民政部門之外,還包括住房管理部門(住房救助)、教育部門(教育救助)、司法部門(法律援助),以及工會、婦聯、殘聯等。一些民政幹部認為,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涉及人員數量大、溝通部門多、數據處理複雜,應該將各個部門的救助資源加以整合,將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統一到一個部門歸口管理,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救助的社會效益,相關改革應朝著建立專門、權威的家庭收入核對與認定中心的方向努力。
通過法律配套來實現對象精確認定也是必由之路。一些基層民政幹部指出,按照現行規定,騙保、騙補者只不過面對一些經濟處罰,而且由於監管部門缺乏強制手段,這些處罰也難以落實。騙保、騙補違法成本低,客觀上刺激少數人想方設法從社會救助的“資金池”中分一杯羹。
一些專家認為,在一些發達國家,公民一旦被發現騙領社會救濟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不僅面臨罰款,還要被法院依法判處監禁。這些都值得我們立法時借鑒,只有抓得準、罰得重,騙取社會救助的行為才會為之收斂。(《半月談內部版》2011年第5期 蘇曉洲 衛敏麗)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