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的構成條件,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
醉駕並非一律入刑的言論一齣便引發廣泛的關注和討論,網友多是不解和批判。有網友認為,最高法的表態讓治理酒駕前功盡棄,還有網友認為這會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於寬鬆。
昨天,記者採訪刑法專家,就最高法的表態是否與法律條文衝突、如何看待醉駕入刑的定罪標準等相關問題進行釋疑。
1問新的表態是否與法律衝突?
陳澤憲(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北京市法學會顧問):張軍的說法從理論上說本身沒有問題,這體現了刑法總則與分則之間的關係,及刑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的關係。刑法總則第13條中有關犯罪概念的條文說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總則具有普適性,無論是對各個分則,還是在認定具體罪名時都要考慮總則的規定,因此張軍“情節輕微不入罪”的說法並不是只針對醉駕,而是適用於所有罪名。這反映了中國法律體系的特色。
2問一刀切還是考慮其他情節?
高銘暄(我國著名刑法專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在參與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討論中,是否將醉酒駕駛列為刑事犯罪有很多爭議。反對者認為打擊面過大,喝酒的人因為一次醉駕就獲刑太過嚴苛,同時也要考慮不同的人對酒精的耐受力問題,不一定達到酒精測試的醉酒含量就不清醒;而支援者則認為醉酒駕駛有一定的危險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亂和傷害,近幾年發生的多起交通肇事都是由醉駕引起。最終,立法者更多地採納了後者的意見,認為對醉駕入刑有立法的必要。最終確定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危險駕駛罪沒有規定其他附加條件。
陳澤憲:按照刑法實事求是、寬嚴相濟的原則,每個案件都要考慮具體情節、危害大小。具體案件不同,情節、事實也各不相同,且在不同的時間、環境、地段,例如在人群密集地和郊區空曠地帶,危害程度也不一樣,定罪時都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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